甘蔗种植打什么药能长长( 五 )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市场销售的农药和农产品实行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林业、渔业、交通、邮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对农药销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宣传、指导农民安全、科学地使用农药 。第四条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含有剧毒、高毒成份的农药 , 但经省**批准的特殊需要和限用的品种除外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印发国家和本经济特区推广、限制和禁止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的目录及其适用范围 , 并在农药经营场所和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张贴 。第五条在本经济特区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质量标准 ,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 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
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 , 方可依法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禁止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 。第六条鼓励和扶持研究开发、使用生物农药和生物、物理防治病虫害技术 。对使用安全、高效农药 , 或者采用生物、物理等技术防治病虫害的 , 县级以上人民**可予以奖励和补贴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制定 。第七条本经济特区农药批发实行专营特许制度 , 农药零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
农药批发和农药零售经营网点实行总量控制 。由省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需要 ,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销售网络 。农药批发企业名录和销售网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
农药生产企业在本经济特区内批发或者零售农药 , 应当按照本规定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八条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指导价 , 由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 , 并向社会公布 。
制定农药价格应当科学论证 , 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 征求使用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
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适时对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进行评估 。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的监督检查 , 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九条经营农药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 营业场所不得与学校、幼儿园、餐饮、食品生产经营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场所相毗邻;
(三)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控制设施、措施;
(四)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五)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从事农药批发经营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 , 还应具有市、县、自治县、乡镇连锁经营和配送的网络 。
农药批发经营和零售经营的具体条件 , 由省人民**规定 。第十条从事农药批发经营 , 应当申请农药专营许可 , 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取得农药批发经营许可证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依照国家和本规定的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申请农药零售经营的 , 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对符合经营条件和农药销售网点规划的 , 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 , 并核发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