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蔗种植打什么药能长长( 三 )


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适时对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进行评估 。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的监督检查 , 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九条经营农药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 营业场所不得与学校、幼儿园、餐饮、食品生产经营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场所相毗邻;
(三)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控制设施、措施;
(四)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五)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从事农药批发经营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 , 还应具有市、县、自治县、乡镇连锁经营和配送的网络 。
农药批发经营和零售经营的具体条件 , 由省人民**规定 。第十条从事农药批发经营 , 应当申请农药专营许可 , 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取得农药批发经营许可证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依照国家和本规定的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申请农药零售经营的 , 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对符合经营条件和农药销售网点规划的 , 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 , 并核发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 。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 , 保障人畜安全 , 保护生态环境 , 促进农业、林业可持续发展 , 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农药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经济特区需经营农药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 营业场所不得与餐饮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场所相毗邻;
(三)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控制设施、措施;
(四)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五)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经营农药的 , 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对符合条件的 , 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 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 ,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农药经销人员应当具备农药使用和安全防护的专业知识 , 接受培训 , 持证上岗 。
农药经销人员负有宣传农药安全使用知识的责任 , 应当向农药使用者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防治对象、安全间隔期、中毒急救措施等注意事项 , 不得对农药使用者进行误导 。第七条农药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帐册 , 记载所销售农药的生产单位、进货渠道、产品名称、销售情况等信息 。帐册应保存3年 , 以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第八条禁止在农药经营场所经营食品、农产品、日杂用品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 。第九条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