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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的九大法律风险 (1)、因经营过错向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公司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的九大法律风险】(3)、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制裁
(4)、作为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
(5)、作为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
(6)、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
(7)、公司破产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
(8)、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9)、行政责任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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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经营过错向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过错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公司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
2 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公司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第130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单独或共同侵害了公司财产的,可能需承担民事责任 。
3 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制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1条的规定,法院审理案件时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
4 作为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21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第19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5 作为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条第1款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4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可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5条的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可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得,受害人可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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