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户口簿和身份证 。
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现行内地居民结婚、离婚登记规定办理 。
【梅州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当事人需提供什么材料?】什么是“跨省通办”
比如,男方的户籍在甘肃、女方的户籍在青海,他们中的一方或双方长期在广州工作生活,居住证发放地为广州市越秀区 。按照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 , 他们只能回甘肃或青海办理婚姻登记 。但因广东省是试点省份之一 , 他们既可以选择回到甘肃或青海办理婚姻登记,也可以选择在广州市越秀区办理婚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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