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关于国籍问题的定义( 五 )


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国内法上的原因 , 如归化(入籍) , 即当事人自愿申请取得某国国籍 , 或由于婚姻、收养而取得一国国籍;一是国际法上的原因 , 如领土变更(领土割让 , 国家合并)会导致该项变更所涉领土上的居民的国籍发生变更 。? 发生国籍变更时 , 如果所涉国家对于国籍的取得与丧失的规定不同 , 也会出现双重国籍与无国籍的现象 。如一国规定 , 本国妇女与他国公民结婚的 , 当然丧失内国国籍;而其夫方的法律规定 , 外国妇女与本国男子结婚 , 并不当然取得夫方国籍 , 则该妇女就成为无国籍人 。如果双方规定相反 , 则该妇女就具有双重国籍 。?
2.国籍的丧失?
(1)自愿丧失 。又包括两种情形:第一 , 申请出籍 , 即原具有某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要求退出这一国籍 。第二 , 具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人 , 从中选择一个作为其国籍 , 而放弃其他 。
(2)非自愿丧失 。包括由于婚姻、收养、入籍或领土变更等事实 , 造成自动丧失原有国籍 。有些国家还规定可以剥夺国籍 。?
3.国籍的恢复?
因各种原因丧失国籍的人 , 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重新取得原有国籍 。中国《国籍法》第13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 具有正当理由 , 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 , 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
(三)国籍冲突的解决?
即如何确定当事人本国法的问题 。?
1.对于国籍的积极冲突 , 各国冲突法多区分不同情况 , 采用下列方法解决:?
(1)如果当事人的两个或多个国籍中 , 有一个是内国国籍 , 则一般以内国国籍优先 , 即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因为每个主权国家均有权决定谁是它的公民 , 而没有义务屈从于另一国的相抵触的规定 。?
(2)两个或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 , 各国的实践不一致 , 主要有以下解决方法:?
①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
②按国籍取得的先后来确定 。?
一种做法是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 。理由是既得权应受到尊重 。但生来取得的多个国籍 , 往往同时取得 , 无先后之分 。另一种做法是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 。理由是当事人有选择国籍的自由 。但在生来取得的情况下 , 多个国籍可能同时取得 , 无先后之分 。?
③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为国籍国 。这一方式更为合理 , 但判决上不如前两种方法确定且简便易行 。确定哪一国国籍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时 , 主要应考虑:当事人在哪一国出生 , 在哪一国拥有住所或惯常居所 , 在哪一国行使政治权利 , 在哪一国从事业务活动等 。
有时还要考察当事人的主观态度 , 如他的日常行为与内心态度倾向于哪一国 。
双重国籍 马来西亚和美国

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关于国籍问题的定义

文章插图
在国际公法上 , 国籍是自然人对某国负有忠诚义务的根据 , 也是国籍国对其行使外交保护的根据 。多重国籍者可能要对多个国家负有忠诚义务 , 这往往会给他带来许多麻烦 , 特别是在战争时更是如此 。如果其两个国籍国之间发生战争 , 则无论他选择忠诚于哪一方 , 都会被对方视为叛国行为 。无国籍者没有这些忠诚义务 , 但当其权利在某个国家受到损害时 , 将得不到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