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关于国籍问题的定义( 二 )


(2)非自愿丧失 。包括由于婚姻、收养、入籍或领土变更等事实 , 造成自动丧失原有国籍 。有些国家还规定可以剥夺国籍 。
3.国籍的恢复
因各种原因丧失国籍的人 , 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重新取得原有国籍 。中国《国籍法》第13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 具有正当理由 , 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 , 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
【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关于国籍问题的定义】(三)国籍冲突的解决
即如何确定当事人本国法的问题 。
1.对于国籍的积极冲突 , 各国冲突法多区分不同情况 , 采用下列方法解决:
(1)如果当事人的两个或多个国籍中 , 有一个是内国国籍 , 则一般以内国国籍优先 , 即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因为每个主权国家均有权决定谁是它的公民 , 而没有义务屈从于另一国的相抵触的规定 。
(2)两个或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 , 各国的实践不一致 , 主要有以下解决方法:
①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
②按国籍取得的先后来确定 。
一种做法是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 。理由是既得权应受到尊重 。但生来取得的多个国籍 , 往往同时取得 , 无先后之分 。另一种做法是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 。理由是当事人有选择国籍的自由 。但在生来取得的情况下 , 多个国籍可能同时取得 , 无先后之分 。
③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为国籍国 。这一方式更为合理 , 但判决上不如前两种方法确定且简便易行 。确定哪一国国籍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时 , 主要应考虑:当事人在哪一国出生 , 在哪一国拥有住所或惯常居所 , 在哪一国行使政治权利 , 在哪一国从事业务活动等 。
有时还要考察当事人的主观态度 , 如他的日常行为与内心态度倾向于哪一国
一个自然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 属于国籍的什么冲突

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关于国籍问题的定义

文章插图
在国际私法上 , 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根本标志是国籍 。如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31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这里的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 , 也包括无国籍人 。
在国际公法上 , 国籍是自然人对某国负有忠诚义务的根据 , 也是国籍国对其行使外交保护的根据 。多重国籍者可能要对多个国家负有忠诚义务 , 这往往会给他带来许多麻烦 , 特别是在战争时更是如此 。如果其两个国籍国之间发生战争 , 则无论他选择忠诚于哪一方 , 都会被对方视为叛国行为 。无国籍者没有这些忠诚义务 , 但当其权利在某个国家受到损害时 , 将得不到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
每个国家都根据自己的国籍法 , 来确定哪些自然人具有本国国籍 。这似乎不会产生冲突 。但实际上 , 由于各个国家赋予国籍的原则不同 , 有人可能具有多个国籍 , 有人可能没有国籍 , 因而产生国籍上的冲突 。在国际私法上 ,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 , 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 , 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如果某一法律关系中 , 需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 那么 , 在积极冲突的情况下 , 就需要确定以他的哪一个国籍为准;在消极冲突的情况下 , 由于当事人没有国籍国 , 就要确定应适用什么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