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适用,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离婚诉讼,如何选择管辖地?( 二 )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 , 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 , 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 , 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 , 我国法院就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 。
该法第23条第1款规定 , 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涉外离婚案件 , 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 , 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 , 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 , 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可受理此类离婚诉讼 。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 , 当地法院是否受理 , 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 , 一方居住在国内 , 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 , 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 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 。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 ,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 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 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 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 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适用,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离婚诉讼,如何选择管辖地?】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 ,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 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 , 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根据这一规定 , 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 , 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 , 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
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离婚诉讼 , 如何选择管辖地?

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适用,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离婚诉讼,如何选择管辖地?

文章插图
站在中国公民的角度 , 一般情况下 , 我们建议优先选择中国为管辖地 。但如中国公民在国外起诉 , 不存在成本及交流问题的情况下 , 比如双方共同在国外生活多年 , 中国公民在国外起诉完全不存在障碍的情况下 , 要考虑双方婚姻的实际情况及两国法律的具体内容 , 综合判断 。比如 , 双方的财产大部分在国外 , 在国外处理会较有利于将来的财产实际分割 , 或者 , 国外的法律对中国公民一方当事人的保护更有利 , 比如有些国家规定执照、学位是可以分割的婚姻财产 , 而中国就无此规定 , 如执照、学位在婚姻财产中占有重要的份额 , 中国公民可以考虑在国外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