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府是怎么对待人贩子的?最轻也是斩立决

说到人贩子 , 相信很多人都恨的咬牙切齿的 , 都想问候他们祖宗十八代 , 而这些人贩子还屡禁不止 , 不知道破坏了多少家庭 , 残害了多少孩子 。
如今的社会 , 小孩都是父母的掌上明珠 , 很多家庭又都是独生子女 , 父母更是注入了一生的心血来培养 。突然间 , 孩子被人被拐跑了 , 那种痛苦没人说得清楚 。
退一万步说 , 如果孩子被贩卖到山区 , 有吃有喝 , 身体健康的 , 还说的过去 , 就怕那些残忍的人贩子把孩子们弄残 , 弄瞎 , 然后让他们到处去乞讨 , 更甚者摘心 , 摘肾去卖 , 想想就让人心惊胆颤 。
有人说 , 对于这些人贩子 , 抓住不必留情 , 要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 不然难以制止这样的行为继续发生 , 一个孩子关乎着一个家庭的命运 。那么在中国古代 , 是如何对付人贩子的呢?
古代中国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 , 从汉代开始 , 法有明文此乃大罪 , 但因为有较大的收益 , 虽是王法如炉 , 这种买卖依然千百年来有人做 , 《史记》中多处记录拐卖人口的勾当 。
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 , 并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 。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 , 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 。
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 , 绞;为部曲者 , 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 , 徒三年 。《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 , 伪造宝钞 , 略卖人口 , 发冢放火 , 犯奸及诸死罪” , 一律交有司处置 。
在后人看来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 , 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 , 是滔天大罪 。
到了明清时期 , 朝廷对人贩子的立法和打击更加完善 , 但在惩治方面 , 刑罚却有所减轻 。
大明律中规定 , “设方略诱取良人为奴婢、为妻妾子孙 , 杖一百 , 徒三年” , 倘若被拐卖者本身就是奴婢 , 罪行减轻 。
万历年间 , 法律有所改动:设方略诱取良人及拐卖良家子女者 , 无论买卖交易成否 , 都要发配充军 。累犯者 , 游街示众一个月 , 发边充军 , 本人死 , 子孙接替 。然而 , 对于那些故意残害儿童的人贩子 , 一旦发现那就是凌迟处死 , 没任何余地 。
在明朝的时候 , 有一个叫“采生折割”的罪名 。通俗的说 , 就是故意致使儿童残疾 , 这个罪在当时是非常严重的 , 一经发现犯罪人 , 抓拿 , 然后等待他的是凌迟 , 而且是不论主犯和从犯 , 均是同罪的 。
清朝的时候 , 就发生了这么一件案子 , 当时罪犯已经70多岁了 , 但是当时的皇帝嘉庆帝依旧不放过 , 下令凌迟处死 , 想想可知 , 这嘉庆是多么的痛恨这些人渣 。
这个罪犯叫张良璧 , 安徽人 , 50多岁的时候沉迷于一种巫术 , 认为吸食女婴的精髓能够延年益寿 , 16年的时间里 , 残害了16名女婴 。有女童发现 , 老头张良璧常把小伙伴抱回家 , 就报告了大人 。大人们立刻想到了“采阴补阳” , 于是向官府告发了张良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