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与事故,什么叫工伤事故?( 五 )


第十六条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 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
第十九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条 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 , 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什么与事故,什么叫工伤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