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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法释〔2018〕7号,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印发,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与之配套的信息发布平台,即新版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及其微信服务号和小程序,于同日一并正式启用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以下简称流程公开)工作迈入新的发展时期 。经过半年多的磨合,全国法院完成了公开能力的升级迭代,加快了公开观念的革新蜕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从“各自为战”到集中统一 。过去的5年,流程公开工作主要以地方法院各自探索为主,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景象,但受到政策、理念、技术、资金等因素影响,这项工作开展得并不平衡,突出反映在公开内容的丰富度和公开媒介的便利性 。裁判文书公开的成功经验证明,在深入总结各地法院已有的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将其中具有普遍适用价值的部分提炼升华,利用优势资源全局性地统筹安排,对于短期内拉升全国法院司法公开整体水平最具效率,也最能降低试错成本 。按照这一思路,最高人民法院着重从制度和平台两个角度为切入点,迅速统一了全国法院的思想认识和行为准则,基本实现了公开数据的扎口管理与集中发布 。
二是从实践先行到制度铺路 。在流程公开早期,各地法院多以内部操作规程为主要实践依据 。这样做是基于“边走边看”、各自探索阶段的现实选择:一方面,由于流程公开在中国法院尚无经验可循,加之上位规范性文件并不健全,实践起来缺少可靠的制度支撑;另一方面,内部操作规程制定、修改成本很低,不存在所谓专属权力限制,各地、各级法院均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把握 。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实行统一的司法制度,各地执行司法公开政策的随意性侵蚀了这项政策的严肃性,片面强调公开的权力属性也不利于提升当事人的获得感和认同感 。当实践发展到已无力破题时,“求同”的制度需求便超越“存异”的实践需求上升为主要矛盾 。《规定》的及时出台即是对一些长期困扰实践的问题的关注与解答,并采取司法解释形式固化下来以增强其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
三是从数量型到质量型 。2018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法发〔2018〕20号,以下简称《深化司法公开意见》)吸收以往有关文件精神,将司法公开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主动、依法、及时、全面、实质,其中,实质公开意为“依法及时公开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最关注的、最希望了解的司法信息”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对司法公开功能定位所作的精准概括 。事实上,早于此发布的《规定》即已秉持这一理念,在采纳地方法院成熟做法的基础上,对流程公开的范围作了加减法,让公开更加符合受众需求 。“加”是增加了对于当事人诉讼权利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比如保全、先予执行、评估、鉴定等,以及诉讼文书、笔录等书面材料;“减”是精简或者剔除了以往虽然公开,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并无实质影响的信息,比如法院内部管理类信息 。另外,各级法院还运用技术手段加强后台巡检监控,及时拦截异常数据,避免数据带“病”公开 。
正如司法体制改革带给我们的是一系列前人未曾给出过答案的全新命题一样,流程公开也引申出诸多法院系统在这个转型期需要深入思考、抑或未雨绸缪的机制性课题,笔者以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准确把握审判与公开的关系
长期以来,一些法院将流程公开当作纯粹的技术性工作,与审判业务基本脱钩,这其中的部分原因是法律规范不足造成的尴尬 。与司法公开实践迅猛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鲜有法律条文真正涉及公开规则,司法公开难以在法律体系内寻求支撑(像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为裁判文书公开提供直接法律依据的终究是少数),于是各级法院便依靠制定大量司法文件填补空白 。早期还存在一种争论,即司法公开究竟是法院内部的自我加压(工作要求),还是法律上公开审判制度的应有之义?如果是前者,则更多地被理解为一种与审判无关的审务信息发布行为,这从观念上导致了公开与审判之间若即若离的暧昧状态 。
公开与审判未能很好融合的更为现实的原因是,流程公开较为系统地出现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部文件侧重于司法公开的技术实现,并未从业务角度过多深耕(例如,该文件将公众也纳入流程公开对象,但依照现在观点,其所谓向公众公开的实际是审务信息) 。当时,各地法院的办案系统大多趋于成熟,流程公开平台的建设需求就自然与既成的办案系统找到了结合点,也就是流程公开平台大多被作为办案系统的一个附属部分、与办案系统共享数据,办案系统里有什么,就公开什么 。办案系统的逻辑框架和数据标准一般由承建的技术公司提出方案,至多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进行需求调研,流程公开平台的数据标准再根据办案系统的数据标准作出删节 。这样的设计思路是经济的,但弊端也暴露无遗 。办案系统、流程公开平台确实依赖信息化手段,但它只是属于后期的功能实现阶段,至于其功能如何设计(例如,不同办案阶段有哪些办案环节、哪些案件信息)则是审判业务需要解决的 。很多法院半脱离审判业务搭建的办案系统得不到法官认可,是因为系统逻辑和办案逻辑南辕北辙,甚至演变成法官为了在办案系统里结案,只能被迫去适应技术人员的逻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