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五原农机什么时侯开展销会( 四 )


各级人民**对消保委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市消保委可以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试验,并公布结果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消保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消保委为前款规定的诉讼收集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 。”二十三、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消保委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二十四、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鼓励经营者建立方便快捷的消费投诉处理机制,与消费者采用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 。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十五、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消保委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开展调解,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调解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但双方同意继续调解的,调解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三款修改为:“消保委在处理消费投诉过程中,发现该消费争议已由其他消费者组织受理或者调解的,可以终止处理 。
”二十六、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消费者可以就消费争议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消费争议双方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经营者对消费者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十七、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消费者向消保委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并提出明确的投诉要求、理由和相关事实根据 。消保委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的,消费者应当提供身份证明以及商品实物、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等能够证明消费关系的证据 。”二十八、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约定检测、鉴定的机构或单位;未约定的,由受理该消费投诉的消保委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或者指定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者鉴定组织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
检测、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不能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消保委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有关检验机构或者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受理,并如实出具检测、鉴定报告;无法检测、鉴定的,有关检验机构或者鉴定组织单位应当说明理由 。”二十九、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三十、将第五十七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修改为:“第六十三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种类、幅度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立服务标识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上门推销未按照规定征得消费者同意或者提供规定文件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发送商业性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增加消费者费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