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草案)》第四章对养犬人不履行相关义务、违规养犬、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年审手续、以及养犬人违反规定养犬等行为,遵循“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设定了警告、罚款、强制收容犬只的行政处罚 。同时《办法(草案)》还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失责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理的规定 。
《汉中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
来源:汉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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