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对养犬人不履行文明养犬义务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养犬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强制收容犬只;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养犬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对养犬人携犬出门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相关义务规定的,由养犬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对携犬进入禁犬场所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养犬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于不听劝阻的,由养犬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收容犬只 。
第四十四条【对严重违规养犬行为人的惩罚性措施】 养犬人因违反本办法,被养犬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的,在5年内不得申办养犬登记 。
第四十五条【行政监管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25日汉中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汉中市犬只管理办法》(汉政发〔2009〕64号)同时废止 。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9年12月23日在汉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对《汉中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
一、立法背景及必要性
我市于2009年制定出台了《汉中市犬只管理办法》(汉政发〔2009〕6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居民养犬持续升温,随之带来犬吠扰民、污染环境、咬人伤人所引发矛盾纠纷等社会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各界、市民群众反映强烈,已成为城市管理的热点难点 。原《办法》由于主责部门不明确、管理方式被动、养犬人义务不具体、未设定处罚条款、收容处置难落实等缺陷,已难以满足城市管理与服务的要求 。
因此,制定出台新的犬只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特别是今年4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台或修订完善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为规范养犬行为,促进文明养犬,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特制定《汉中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 。
二、起草过程
根据《汉中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安排,《汉中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由公安局负责起草 。3月,市人大立法任务交办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制定了《汉中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起草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由主要领导牵头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及起草专班,在深入基层调研、借鉴国内其他城市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汉中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 。初稿形成后,在广泛征求基层和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于10月25日,正式提请市司法局进行立法审查 。司法局依照程序,开展了实地调研、向社会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合法性审查、书面征求县区、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及召开论证会讨论,进行全面审查论证 。根据审查反馈意见,起草组再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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