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教育部门申请,凭相应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
(一)安置在本市的军队干部转业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省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入户介绍信》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入户介绍信》;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
(二)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具有中国国籍) , 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
3、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4、迁移人员没有国内户口的提交本次入境的护照或旅行证等出入境证件 , 户口注销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 。
(三)博士后出站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 , 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
(四)调入在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或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签发的调令(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
(五)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或市政府批准的文书;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
属以上各种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 。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 。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户落户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城镇:
(一)投靠配偶 , 且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配偶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 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 该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 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5、投靠人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养老待遇证明或退休金领取机构出具的经盖章确认的退休金证明 。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或者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但均为本市集体户的(高校学生集体户、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除外),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的除外);
【南京异地投靠+随迁落户要哪些材料 南京异地户口迁入】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的,提交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 。
(四)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 , 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4、结婚证;
5、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父母关系证明;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7、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
(五)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 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 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结婚证;
4、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7、投靠人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养老待遇证明或退休金领取机构出具的经盖章确认的退休金证明 。
(六)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或者现役军人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结婚证;
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
(七)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 , 现役军人的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的 , 现役军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结婚证;
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
(十一)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父母死亡证明;
(十二)父母双亡的成年子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 且迁入后人均房屋面积不低于我市最低标准的 , 提供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父母死亡证明;
属以上第八、九种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 , 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 。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 。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户落户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民政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安置南京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市或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的《军队离休退休人员转移户口证明》;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
属以上各种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 , 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 。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 。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户落户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军队有关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一)驻宁部队现役军人的家属随军的,提交以下材料;
1、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
2、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配偶、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4、结婚证;
5、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随军批复 。
(二)驻宁部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
1、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士官证;
2、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
4、家庭关系证明 。
属以上各种情形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部队集体户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部队同意落户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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