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士奇适合在浙江养吗( 二 )


(二)犬只大小按照肩高(也叫身高,不包括头部)和体重来划分,大型犬标准如下:成年犬只肩高60厘米以上或体重30千克以上 。

八、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数量是否有限制?犬只繁殖幼犬如何处置?
答: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户居住;
(三)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四)犬只已接种狂犬病疫苗;
(五)无遗弃、虐待犬只的处罚记录;
(六)三年内无犬只被没收或者养犬登记证被吊销的记录 。
重点管理区内准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

九、我的主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重点管理区内犬只佩戴有效犬牌,一般管理区内犬只佩戴有效免疫牌 。
(二)个人养犬的,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在居住场所内饲养;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圈养或者拴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 。单位养犬的,在单位内圈养或者拴养,非因免疫、诊疗需要,禁止外出 。
(三)犬只死亡后,将犬尸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随意掩埋或者丢弃 。
(四)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即时制止 。
(五)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
(六)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
(七)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养犬行为 。

十、如果主人要带我出户,需要遵守哪些规范?
答:
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大型犬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其他犬只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两米;
(二)为大型犬佩戴嘴套;
(三)在电梯或者楼梯等狭小空间,采取收紧犬链或者怀抱犬只等方式主动避让他人;
(四)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

十一、我经常在商场、公园或者银行门口会看到“禁止动物进入”的标志,那么《条例》规定了哪些场所是禁止携犬进入的?
答:
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一)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大厅等;
(二)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档案馆、城市展览馆等;
(三)除出租汽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
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的同意 。

十二、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各大举办地主会场可以禁止携犬进入吗?
答:
可以的 。《条例》规定,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置明显标识 。

十三、主人养了我,办妥了所有手续 。但有一天被路人发现后送至了收容留检中心,请问,主人能领回我吗?因此产生的收容留检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
可以领回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条例》规定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接收流浪犬只,应当查验流浪犬只的电子标识、免疫牌和犬牌等,核查养犬人的身份信息 。能够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应当通知养犬人在三日内领回 。养犬人领回犬只的,应当承担犬只在收容留检期间产生的相应费用;养犬人逾期不领回的,视作遗弃 。不能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