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用人单位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要求

烟台用人单位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要求

根据山东省发布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烟台用人单位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要求】(二)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 , 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 , 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 , 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
(五)怀孕7个月以上的 , 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