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城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 ,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 , 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本意见实施前,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按月领取,其中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从本意见实施之月起 , 享受按缴费年限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
【安康市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保康城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 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可进行补缴 , 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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