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犬只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会,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减少因养犬引发的犬扰民、犬伤人等案件,贯彻落实好《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巩固“创城”成果,现就加强我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话 。
二、市区犬类管理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负责养犬审批登记,违规养犬的处理及捕杀流浪犬、狂犬等犬管工作 。农牧、城管、卫计、环保、广电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
三、畜牧兽医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免疫接种和审批登记手续:养犬人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领取《犬类免疫证》;到公安机关进行犬只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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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重点管理区(城市中心区域)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违规饲养将对犬只予以收容,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公园、河道绿地、广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但导盲犬和扶助犬除外;携犬外出,应当对犬只采取约束措施(牵引绳)并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定期按时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不得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从事犬类交易;从事犬只的其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送交畜牧兽医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私自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剥皮,食用,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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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卫生部门、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做好包虫病防治工作,加强宣传,普及知识,控制传染源,全面落实犬只登记管理和“犬犬投药、月月驱虫”工作,努力切断包虫病传播的污染源,防止包虫病引起人畜感染 。
【拉布拉多犬犬训练大便】 六、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卫生医疗机构诊治,并接种狂犬病疫苗,养犬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七、对违规养犬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 。对扰乱养犬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予以警告、罚款;对街面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对非法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无证登记犬只予以收容;各单位要对辖区内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进行一次清理登记,对监管和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安会隐患的犬只一律予以收容 。必要时,主管部门将对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
八、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以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手段阻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九、对违反本《条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批评、劝阻,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 。
举报电话:110766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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