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理灭门案”76岁被告人张满:养好身体,相信法律,耐心等待再审( 三 )
案件资料则显示,王世明次子接受警方询问时表示,并未听说其父与村里何人结怨。张满也告诉红星新闻采访人员,双方此前并无任何深仇大恨,仅在案发多年前有过两次极小的摩擦,根本不可能因为日常琐事而杀人。
张满还说,自己入过伍,当过民办教师,王学科曾是他的学生;自己20岁入党,是一名老党员,又担任下兑村公所书记,不可能是因琐事而拔刀灭人满门的穷凶极恶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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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中院一审判决书。
大理州中院在判决书中称,张满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应酌情考虑从轻处罚”,判决张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责任向王世明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但对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字样,判决书中并未详细展开描述。张满如何被“从轻处罚”,连他自己本人都表示无法理解。
大理州中院新闻发言人郎维学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张满“杀四人”却不被判死刑,因“案子与案子之间不一样”,没有可比性。
“残忍杀死”一家四口,其中还包括一名7岁男童、一名4岁女童,张满却没有被判处死刑。这一结果,引发了大理州人民检察院、被害人王学科家属、被告人张满三方的“不服”。
大理州检察院认为,判决张满犯故意杀人罪正确,但没有任何的从轻情节,应当从严惩处,因此提起抗诉;张满认为,自己没有杀人,提起了上诉;王学科家属则认为,本案量刑畸轻,民事赔偿金额过低,提起上诉。
1999年9月14日,云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大理州中院对于张满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张满随即被送往了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张满申诉代理人曾表示,如果本案证据确凿,四条人命(其中还有两名儿童)确系张满所害,且张满没有自首情节,也不坦白交代“罪行”,断没有不判死刑的道理,一审、二审法院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属于典型的“疑罪从轻,留有余地”。
多年后翻供的“目击证人”
从1994年被警方带走,到2011年保外就医,张满一共被羁押了17年。期间,他一直在坚持申诉。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问及其申诉的经过,张满表示不愿多谈,他身体不好,经受不起长时间的采访,“说起来几个小时也结束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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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满接受红星新闻采访。
他向采访人员出示了其部分申诉材料。在申诉材料中,他主要提及了被刑讯逼供、物证缺失、证人证言非法等问题。
案件资料显示,本案中认定张满犯罪的重要物证,系一把案发五年、张满已被羁押后,检出张满血型的锄头把。
但是,案件资料显示,法医鉴定时的锄头把,长137cm;而案发当时在现场勘验时的锄头把,长为134.5cm;此外,勘验笔录中,血迹存留部位记载的是“木棒头部有血迹”,法医鉴定书则称,血迹是在“锄头把中部及上端编有2、3号部位”提取。
“现场勘验笔录长度单位精确到毫米,如此偏差如何解释?血迹留存位置不同,如何解释?案发当时没有检出我的血型,几年后反而检测出来了?”张满认为,上述情况足以表明,警方当时在案发现场发现的锄头把,和法医鉴定时的锄头把,“根本不是同一把。”
案件资料还显示,在案发现场,发现的凶器包括石头、菜刀、锄头把,这些凶器上均留有大量的指纹;同时,案发现场还留有大量的足迹、头发、烟头、纽扣,但经过法医鉴定,均非张满所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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