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潢什么意思 建筑装潢什么意思( 二 )


2003年6月,御生堂牌肠清茶产品上市,2003年8月首先在西安《*》上对御生堂牌肠清茶产品进行了广告宣传 。随后御生堂公司对其御生堂品牌肠清茶产品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 。
被告康中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5日,被告康士源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19日 。2008年3月27日,康中源公司的网站上展示了康士源公司涉案产品 。2008年9月22日,东北大药房出售了“康中源”牌肠清茶(外包装显示该产品由康士源公司生产) 。同年,御生堂公司还从浙江、广东、辽宁购得“康中源”牌肠清茶产品 。
御生堂公司以康中源公司和康士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与他人特有商品名称和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为由起诉至法院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康士源公司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特有商品名称和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判决赔偿御生堂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万元,二审法院将该数额降低至20万元 。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肠清茶”不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但康中源肠清茶的装潢与御生堂肠清茶装潢构成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赔偿御生堂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
(二)二审法院观点
1.关于“肠清茶”构成“御生堂牌肠清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本案中,御生堂公司所生产的御生堂牌肠清茶自2003年6月上市以后,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可以认定御生堂牌肠清茶为知名商品 。结合本案,虽然“肠清”二字表明了商品功能、用途,但御生堂公司在后续广告促销、宣传报道、产品包装装潢、产品推介等诸多方面进一步凸显“肠清茶”名称,将“肠清茶”与生产者御生堂公司联系到一起,“肠清茶”成为特定生产经营者的产品标识,在使用中产生了显著性,故“肠清茶”名称具有特定性,应当认定该“肠清茶”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
2. 康中源肠清茶的装潢与御生堂肠清茶装潢近似
康士源公司所使用的涉案三种装潢与御生堂公司主张权利的装潢相比,虽均存在区别点,但从涉案产品的装潢设计风格和整体上看,两者的包装装潢在文字、图案、色彩、构图等方面相近似,按照一般购买者的注意能力,足以造成产品来源混淆 。因此,康士源公司关于产品装潢存在显著区别的说法不能成立,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三)最高院观点
1.“肠清茶”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本案中,“肠清”有“肠道清理”之意,其直接表明了该类商品的功能和用途,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能成为某一市场主体享有权利的特有名称,除非该主体能证明该商品名称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能够将商品来源直接指向该市场主体 。
本案中,御生堂公司提交大量平面媒体广告,广告方式侧重宣传的是肠清茶产品的功能,未能克服肠清茶本身所具有的描述商品功能的性质,不能达到使相关公众将“肠清茶”与某一特定来源主体联系起来的目的 。
故本院认为御生堂公司主张“肠清茶”为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
2.康中源肠清茶的装潢与御生堂肠清茶装潢近似
御生堂肠清茶的产品装潢,主要指其主视图(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系其在先使用,在文字布局、图案设计以及色彩的选择和组合上具有独创性,可以构成该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 。在御生堂肠清茶产品已构成在先知名商品且其装潢为其特有装潢的情况下,康士源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其采用上述相近似的装潢,借靠他人知名商品声誉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意图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康士源公司应立即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改变其产品装潢;其虽然可以继续使用肠清茶作为产品名称,但应突出使用其康中源产品标识,并改变装潢中的背景图案,标明其生产厂家名称,以与御生堂肠清茶形成区别,避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
笔者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应受保护的标识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使用该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属于知名商品;
2.权利标识已经实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3.权利标识不属于通用设计或由商品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也不属于为实现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设计;
4. 他人对该权利标识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 。
三、大量司法案例中,原告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均欠缺固有显著性或显著性较弱,但经过广泛宣传和大量使用,能够形成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法院均给予了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