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香精香料和加工助剂的使用要求 , TR CU 029/2012在不同的附录表中均制定了允许使用的加工助剂列表和香精香料列表 , 表中所列的香精香料和加工助剂均允许在食品生产中按需使用 。
对于食品添加剂编号使用要求 , 欧亚经济联盟采用的是欧盟食品添加剂编号系统(E-number) 。其方式是在食品添加剂编号前加“E” , 如E967木糖醇 。有E-number的食品添加剂表示已由欧亚经济联盟批准使用 。
对于营养强化剂 , 目前联盟尚未制定统一的使用标准 , 需遵循成员国相应的管理要求:如俄罗斯联邦卫生及流行病学条例 SanPiN 2.3.2.2804-10《食品营养及安全卫生要求》附录19中详细规定了营养强化剂在特定类别产品中的使用规范要求 。
四、食品添加剂标识要求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TR CU 022/2012《食品标签》是食品标签标识的主要依据 , 明确规定食品标签标识必须真实反映产品的特性 , 不得含有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该技术法规要求标签中的食品添加剂应标识其功能名称、添加剂名称(可用INS号或E代码代替) 。若某添加剂有多重功能 , 则应标识其在产品中所发挥的具体功能 。若产品标签中已标识“碳酸”或类似字样 , 则配料中所使用的二氧化碳可豁免标识 。对于产品中所使用的香精香料 , 需在标签中标识“香精香料”字样(ароматизатор(ы)) , 与食品名称相关的香料成分可豁免在标签中标识 。
对于产品标示“0添加”“未添加”等声称用语 , 需满足产品在允许添加或使用某类添加剂如防腐剂或着色剂的前提下 , 声称方应在遵循事实的条件下对产品中某类成分进行“0添加”声称;若产品本身禁止使用某类添加剂 , 则不得对该类添加剂进行“0添加”声称 。
五、食品添加剂使用示例以谷氨酸钠(E621)为例 , 判定其是否可在调味品中使用?最大使用量是多少?分析结论如下:
(1) 根据TR CU 029/2012附录表2 , 谷氨酸钠(E621)作为增味剂可用于食品生产 , 因此判定谷氨酸钠可用 。
【e621是什么 e621是啥】由于欧亚经济联盟无食品类别划分标准 , 因此需结合调味品的使用属性判定其是否可以使用谷氨酸钠 。根据TR CU 029/2012附录16“增味剂的使用标准”:谷氨酸钠可单独或与其它谷氨酸盐类如谷氨酸钾(E622)混合用于调味品和调味料(Приправы и пряности)中 , 其最大使用量为GMP 。而对于除调味品和调味料之外的其它所有食品类别 , 谷氨酸钠在其中的最大使用量则为10g/kg 。企业在使用相关添加剂时一定要明确所对应的产品及使用标准 , 避免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 , 从而导致产品不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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