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在实施过程有什么调整调整的地方是什么( 二 )


再者,青苗钱在放贷和收贷的时间安排上不合理 。由于青苗钱分两次发放,导致了收息和贷款时间重合的现象出现,民众不但没能获得借贷的好处,反而因此深陷付息和债务之中 。
在目的设计中青苗法仍是有着赈济灾荒的作用,但熙宁七年(1074)之前,由于没有规定常平仓钱粮的分配比例,为了追求政绩,出现了一些官员更倾向于将常平钱粮贷出而忽视粜米赈济,以至于荒年没有钱粮赈济 。
总的来说,实施过程中,地方官员的执行力度以及方式对于青苗法所产生的效果来说有着重大的影响 。许多地方官和提举常平官推行青苗法时很积极,只是为了自己的政绩,因而进行抑配、催款;但也有一些地方,青苗法的推行得到了很好的效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同时,也有许多官员看到了青苗法的弊病,反对青苗法的施行,有些上书,有些故意懈怠执行,有些不执行,影响了青苗法的执行 。
而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上存在着差异,青苗法在不同地区的推行也受此影响 。在南方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青苗法推行较为便利 。而如边境等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青苗法则缺少了推行的经济条件,出现了无法推行的现象 。
实施过程中的部分调整
青苗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弊病,朝廷也有所了解,并进行了相关政策调整,但这些调整很难根除青苗法实施中的问题,总的来说效果不大 。
为了执行规定,朝廷设置了制置三司条例司、提举官等官员 。
而为了改变官员抑配青苗钱的现象,朝廷就采取了一些调查、监督的手段 。但由于提举官等官员们为了增加收入,提高自己的政绩,调查和监督措施收效不大,抑配的现象一直存在,严重地损害了民户的利益 。
【青苗法在实施过程有什么调整调整的地方是什么】而在催纳方面,部分地方官府放贷时不考虑对象是否有偿还能力,而一些地方官吏腐败,通过拖延期限来牟取私利 。所以导致许多贫者到期没法偿还借债,出现了催逼债务的现象,也因此无力偿还债务的人有可能求助于富家大族,在一定程度上非但没有抑制兼并而且加剧了兼并 。民户深受其苦 。对此,朝廷采取了一些调整和应对措施,但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其中的弊病 。
部分评价
从目的上看,王安石主张推行青苗法最初的动机是“富民”、“强兵” 。希望通过青苗法的施行使得政府在不动摇官僚体制的情况下,避开冗官现象,通过“理财”,在财政上的“开源”来解决现实中“积贫”困境,并同时改善民户生活,使其避免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 。最后通过使国、民都富裕后,达到“强兵”的目的 。
从客观效果看,青苗法一方面给宋朝政府带来了巨大的收入,对其“富国”、“强兵”有着重要意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民,但另一方面由于青苗法实施过程中官吏个人意愿及目的、地区差异、腐败、制度缺陷等等因素的影响,总体上民户深受其害,并未能够实现王安石最初“富民”的目的 。
后世对青苗法评价争论较为激烈 。其中,南宋人士对包括青苗法在内的王安石变法行为进行了尖锐的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