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登录 国税网官网

新京报讯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自5月1日起,中国税务居民身份证发放有关事项进行调整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税收居民的居住时间由1年调整为183天 。
关于调整中国税务居民身份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的部分问题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应向主管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务居民证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合伙企业应当以中国居民合伙人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
二、申请人在申请核发《税收居民证》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务居民身份证申请表;
(二)与税收协定处理收入相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等原因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说明等信息;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183天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
(五)境内外分行通过总行申请时,还应提供总行的注册信息;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应当提供合伙企业的登记信息 。
上述资料应以中文提交,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文 。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复印件时,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的印章或者签名,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三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登录 国税网官网】编辑刘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