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侵权 品牌侵权工商怎么处理( 二 )


[裁判内容]
晋城中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 。龙邦粮油公司、精诚超市起诉益海嘉里公司的涉案商标是否构成侵权;2.如果构成侵权,应该承担什么样的侵权责任 。
1.焦点:第34754576号注册商标“图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商品来源 。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龙粮油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食用油桶上端悬挂的小标签上使用与益海嘉里公司第34754576号“图”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其主张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34754576号“图”注册商标由第六京城超市销售,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第3476462号注册商标“古法”,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本质是一种来源标记,表明商品的来源,这种识别功能只有附着在商品或者服务上才能实现 。换句话说,商标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与商品或服务相结合,才能与商标所有人产生特定的联系,并基于这种联系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和混淆 。因此,混淆应当作为对类似商品的同一商标、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行为进行侵权判定的必要条件 。本案中,龙骨仓粮油公司持有的“龙骨香”商标在晋城和山西都是驰名商标,是地方品牌 。在其菜籽油中使用“古法”字样,不会使公众与胡姬花相关油品混淆,也不会使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来自益海嘉里公司,或者认为龙谷仓粮油公司与益海嘉里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此时“古法”一词已不作为商品标识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明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或者其中所含的地名 。注册商标具有描述性时,他人出于解释或者客观描述商品特征的目的,在必要的程度上善意标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将其视为商标而导致来源混淆,从而构成正当使用 。本案中,被控侵权标识“古法”本身属于描述性词汇,涉案商品中的“古法”表述具有描述性含义,表明其压制过程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其视为商标,可以认定为构成正当使用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隆邦粮油公司在涉案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古法”字样是对压榨方式的描述,属于正当使用,未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不构成对涉案“古法”第347664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
二是焦点,比如侵权,应该承担什么样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益海嘉里公司要求龙仓谷粮油公司、精诚超市第六号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 。长仓粮油公司、精诚超市6号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4754576号“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赔偿责任问题,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精诚超市六份销售案涉及的侵权商品有合法的来源和相应的提供者,故精诚超市六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长仓粮油公司生产、经销侵犯益海嘉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存在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一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及该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判决龙仓谷粮油公司赔偿益海嘉里公司因商标侵权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 。一审判决:1 。龙邦粮油公司、精诚超市6号立即停止侵犯益海嘉里公司第34754576号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2.龙谷仓粮油公司赔偿益海嘉里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