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外已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高明区的;
(四)区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至高明区的;
(五)在“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六)在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实现直接上市或间接上市的企业;
(七)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
(八)通过发行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并购重组的企业;
(九)限售股在高明区辖区设立的证券公司减持形成的地方贡献 。
第三章 扶持类别和标准
第七条 企业上市扶持
(一)境内上市扶持 。境内上市指企业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 。按照以下阶段、类别及标准进行扶持:
1.开展尽调扶持 。企业聘请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中介机构进行改制前三方尽调后,对尽调发生的中介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若发生此项尽调费用支出,须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与完成改制扶持项目一并申报 。
2.完成改制扶持 。企业为了上市,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 。
3.辅导验收扶持 。企业向广东省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受理后,且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获得广东省证监局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 。
4.受理申报扶持 。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股票发行审核部门正式受理企业上市申报并取得受理回执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 。
5.成功上市扶持 。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同意注册)并正式挂牌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资金扶持,其中50万元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团队,由申请企业自行分配并支付给经营团队相关人员 。
6.首发募集扶持 。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根据该上市公司首发募集资金净额按以下六个档次进行一次性扶持:
(二)注册地迁移扶持 。区外的上市企业(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将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入高明区的,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资金扶持 。有关扶持资金在企业办理好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支付给企业 。
(三)间接上市扶持 。区内企业通过买壳(或借壳)方式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至高明区的,在其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手续后,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资金扶持(企业如在股改、挂牌、上市阶段已获区级扶持的,则按扣减已获扶持资金后的差额给予扶持) 。
(四)境外上市扶持
1.企业在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直接或间接上市(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架构方式上市)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资金扶持(如在股改、挂牌、上市阶段已获区级扶持的,则按扣减已获扶持资金后的差额给予扶持) 。
2.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按其首发募集资金净额(以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扶持标准予以扶持 。
(五)首批上市企业奖励 。对我区前5家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企业,额外给予每家企业200万元资金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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