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唐朝的立法活动在唐高宗李治统治时期达到了高潮 。由于经过武德到贞观等多年的经济恢复和发展,又由于从上述时期的立法与司法经验的积累,所以高宗继位以后,就敕令修律 。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布《永徽律》12篇502条,参加修定新律的人有长孙无忌等十余人 。为了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又命长孙无忌等人于永徽三年撰律文注疏,于永缴四年颁行 。律疏附于律文之后,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统称之为《永徽律疏》,后世称之为《唐律疏义》,就是狭义的唐律 。它是我国完整保留下来的一部最古的法典,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宝贵资料 。
那么,古代的唐律与现代的法律有什么区别呢?它那么好,人们那么恭维?为什么不能古为今用呢?
第一,有着本质的区别:唐朝的法律是维护封建统治,是统治阶级压迫人民的工具;现代的法律服务于人民是对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
第二,划分的方法不同:唐律主要是以颁布的时间划分的,其实就是哪个皇帝说的算时习惯用哪个法律,分为《永徽律》,《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现代的法律主要是以管理的范围划分的,如《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第三,服务的社会不同:唐律是封建社会的法律,现代的法律必须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
第四,执行的结构不同:唐代主要是大理寺、刑部啊,设尚书什么的,现在主要是司法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法官和检察官甚至书记员等等 。
也就是说,好是好,但不适合现在 。纵观中国法制史,已有了二千多年经验的积累 。中国自夏朝开始正式确立法制以后,每个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制,而且还不断总结经验,推进法制的发展 。早在西周时已提出了“三典”的理论,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以后,又在法典的体例和内容等方面不断发展 。从体例上看,自战国时《法经》的六篇,经过汉朝《九章律》等的演进,到隋朝的《开皇律》已形成十二篇及其篇名,并为《武德律》以及以后的《永徽律疏》所继受 。
而《永徽律疏》也就是狭义的唐律,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它的内容承前启后,在总结前人的立法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并且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典中法律与历史结合的先河 。
义疏虽是一种注释体,道理在于义疏是使律文具体化、细密化的一种必要手段,是统一理解和执行法律的有力保证 。而实际上,律文必须是“辞简义赅”的,这就是使疏解成为经常的、当然的要求,唐律的得力之处正在这里 。
《永徽律疏》不仅是一部唐朝的法典,还是一部包括唐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着作 。其中的一些内容经过长期发展,达到了完备的程度 。阅读《永徽律疏》,不仅可以知晓唐朝法制的内容,亦可了解包括唐朝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的一些内容,获得中国重要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方面的知识 。
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 。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 。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 。唐律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 。因为喜欢法医宋慈,所以很多人也喜欢宋朝的法律,比如宋朝的《宋刑统》,但有人说,就律文而言,它是唐律的翻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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