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归公是什么样的政策?它的性质是什么( 二 )


雍正说:“(如果地方官员)于应取之外 , 稍有加重者 , 朕必访闻 , 重治其罪” 。
耗羡归公后 , 各地的火耗率降低在正税的一至两成之间 , 比原来的高附加税率有了很明显的降低 , 扭转了地方官员胡乱征收、胡乱摊派的严重情况 。
耗羡提解归公后 , 雍正把它的用途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发给官员作养廉银(高薪养廉) , 二是用来弥补地方财政亏空 , 三是留在地方作公用 。耗羡虽然归公了 , 但可以从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地方官员们的办公、生活补助费 , 使其不再挖空心思多贪多占 , 以维持官场作风清新、官员“廉洁”自律 , 所以称为“养廉银” 。
雍正在位13年里 , 由于雷厉风行的清查亏空和推行火耗归公、实行养廉银制度 , 官场比之前确实清廉了一些 , 原先不堪的风气也大有改观 。雍正把其前朝历来由地方官私相授受的火耗银提解充公 , 使从前毫无限制且愈演愈烈的贪赃纳贿行为受到了约束与遏止 , 这不但是财政制度上的改革 , 也是对清王朝长期以来官场贪腐、颓废风气的一场大纠偏 。
史载 , 雍正帝励精图治“振数百年颓风”铁腕整饬吏治 , 成效还算显著 。据说康熙朝末期时 , 户部国库里藏银700万两 , 到雍正13年时增加到5000多万两 。雍正从火耗银上下手 , 不仅革除了积弊 , 清明了吏治 , 还促进了经济发展 , 给乾隆留下了一个很不错的吏治环境与繁盛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