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臣秦桧金人奸细说:并没有直接证据来证明这点( 三 )


其次是无名氏的《中兴姓氏录》记载,说秦桧在大金国时,为徽宗作书上粘罕,以结和议 。粘罕喜之,赐钱万贯、绢万匹 。建炎四年,大金军攻楚州,乃使秦桧乘船舰全家厚载而还,使结和议为内助 。秦桧至涟水军贼丁祀寨,诸将猜度说:“两军相拒,岂有全家厚载逃归者?必大金使来阴坏朝廷,宜速追之,以绝后患 。”贼军参议王安道、机宜冯由义力保护之,说:“此人是朝廷大臣御史中丞,万一事平,朝廷追究起来,我军将被加罪,最好还是送之朝廷 。”丁祀便令安道、由义送到镇江府 。秦桧见大将刘光世,首言讲和为便,光世送之朝廷 。
这段话的疑点也颇多:此时是宋急欲求和,而金往往拒绝之 。秦桧为已成俘虏的宋徽宗上书粘罕,“以结和议”,粘罕怎么会高兴得赐他巨额钱、绢呢?金人如派秦桧作奸细,为何要使其“乘船舰全家厚载而还”,如此招摇,这不是自暴身份吗?秦桧至涟水军尚未查实身份,诸将就要追杀这位原朝廷大臣,于情理也不太相合 。秦桧南归并未经镇江府,何以能见到大将刘光世?为什么秦桧在这时要说一番“讲和为便”的话呢?文中称南宋军队为“贼”,而称金国为“大金”,用词之颠倒乖异,其作者也令人生疑 。
再次是署名金通直郎秘书省著作骑都尉张师颜的《南迁录》 。其记载说:根据金国史,天会八年(1134)冬,金诸大臣考虑南宋君臣正在竭力复仇,要想办法制止它,而形势的发展看来难于使它自行屈服 。鲁王说:“惟有派个宋臣先归,对其君臣示以威胁,使他们顺从和议,而我方假装不从,然后勉强同意,事情或可以定 。”忠献王说:“此事在我心里已考虑二年了,只有一秦桧可用 。秦桧初来,说赵氏得人心,必将有人继承其业;说张邦昌不为人所悦服,虽立又何济于事?不及半年,其言皆验 。我颇喜欢这人,放在军中试以办事,能委曲顺从,间或也语以形势利害,始终言南自南、北自北 。若纵之归国,宋人喜慷慨说事,秦桧必能得志,也只有此人能助我金国 。”等到忠献王掌得权位时,其计划开始执行 。
《南迁录》主要记载金宣宗贞祐元年(1213)金南迁汴京事迹,成书时间较《老学庵笔记》更晚,作者张师颜,不详其人 。宋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认为,此书为宋人杜撰以雪忿之词,俱假造事实以佐证之,其间有明显牵强附会者,而岁月时间又皆抵牾不合,更证其伪造妄作 。清《四库全书总目》也指出:通观全书,“舛错谬妄,不可胜举,赵与时《宾退录》、陈振孙《书录解题》皆断其伪” 。如上述所谓鲁王、忠献王云云,纯系宋人口吻,与金朝国史语言毫无相似之处 。书之伪作,可成定议,所言秦桧事,当然不足信 。
最后还有一件事,其真伪与否也与秦桧是否为“奸细”大有关系,这就是所谓:“兀术遗桧书” 。据说在绍兴十年(1140),岳飞取得颖昌大捷之后,金将兀术曾有一书寄给秦桧 。岳珂所编《鄂王行实编年》载:“查食龠曾谓人曰……金人谓桧曰:‘尔朝夕以和请,而岳飞方为河北图,且杀吾婿,不可以不报 。必杀岳飞,而后和可成也 。’桧于是杀先臣以为信 。”岳珂还说,岳飞颖昌大捷“杀其统军、上将军夏金吾”,并在另一处说,夏金吾即兀术之婿 。这条记载及相关材料别无旁证,因而引起后世的争议 。
有学者认为,此条史料为“孤证”,向以资料丰富著称的《三朝北盟会编》、《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等史籍,可谓网罗荟萃,然都不载此事 。与查龠同时代的胡铨等人,都是坚决的反秦派,一贯竭力声讨秦桧的卖国行径,可是都没有提到过秦桧有这桩内外勾结、卖国求荣的事情 。所以很可能是岳珂的杜撰,因惟恐犯“指责乘舆”的大罪,便把罪名加在秦桧头上,以此解释秦桧要害死岳飞的背景原因,也为其祖昭雪提出最有力的证据 。同时,《金佗粹编》卷十六所录《王贵颖昌捷奏》中,未见有金将叫夏金吾者,连《金史》中也没有“上将军夏金吾”其人 。退一步说,即使金国有夏金吾其人,也不可能是兀术的女婿,因为女真习俗禁止与外族通婚,贵族尤其这样 。另外,如果杀岳飞是宋金和约的先决条件的话,那么绍兴和约的达成应在岳飞死后,而实际上和约产生在岳飞被害前一个多月 。而和约缔结前,秦桧曾经把屠刀指向韩世忠,这不是与金人的要求相左了吗?还指出:高宗与秦桧尽管求和心切,如果认为他们相信只要杀害了岳飞,就能保证狡诈凶恶的金人会接受和议,似乎将他们两人看得过分天真了一些 。总之,这条材料为“孤证”,并不可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