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目惊心的朱元璋严打七大酷刑:到了洪武二十八年,该杀的都杀光了,朱元璋觉得天下太平了,自己也老了,可以让子孙吃吃现成饭了,于是在这一年的五月下诏禁止酷刑 。
《大明律》草创于吴元年,制定于洪武六年,至洪武二十二年完备,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 。在此之前,作为决狱标准的是朱元璋亲手写定的《大诰》 。明初处元代法纪纵驰之后,故太祖决定法外用刑,以严刑峻法治乱世,以达到移风易俗的目的 。
见于《大诰》的酷刑,有族诛、凌迟、极刑〔凌迟本已是极刑,则这一极刑之残酷定甚于凌迟〕、枭令、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斩趾枷令、常加号令〔至死而止〕、枷项游历〔遍九州之邑〕、免死发广西拿象、人口迁化外、充军、全家抄没、载罪还职、载罪充书吏等三十余种,多为《大明律》所无,那项“免死发广西拿象”更是带着几分幽默,此即所谓法外用刑 。而量刑标准,也比《大明律》严酷得多 。
四十年之中,据《大诰》所载,凌迟、枭示、族诛有几千案,弃市以下的有一万多案 。
这些案子,如果按《大明律》量刑,大多是罪不至死的,有的甚至只该受到轻微的惩罚,象官吏隐漏文书不报的,按律只杖八十,收粮违限的,只杖一百,而《大诰》居然全都用凌迟之刑;有司滥设官吏,按律只杖一百,囚三年,而大诰却是族诛 。真是令人触目惊心!
如此滥用刑罚,也难怪为了浙江的一件假钞案,而“捕获到官,自京至于句容,其途九十里,所枭之尸相望”,连朱元璋自己也感叹说“其刑甚矣!”〔《大诰》伪钞四十八〕
而这些酷刑,真可谓设计巧妙,用刑者为了折磨罪人,到了挖空心思的地步 。差不多同时,中世纪基督徒也在想尽种种法折磨迫害异教徒和女巫,两相比较,不由让人感叹人性都是一样的,东西方的智慧在这一点上也没什么太大的差别 。而我们也该庆幸这样的时代大概是一去不复返了 。
根据《孤树裒谈》等野史的记载,以下列举一些较别出心裁的酷刑:
1、铲头会:这个刑罚是用来对付“顽民窜避缁流”的,把这些“盲流”抓起来,排成行掘坑活埋,只剩头露在地上,然后用大斧削过去,一斧头砍下几颗头来 。
2、刷洗:把犯人剥光了放在铁床上,浇上沸水,用铁刷刷去皮肉 。
3、枭令:用铁钩钩住犯人的脊骨,吊起来示众 。
4、称竿:把犯人绑在竿上,另一头挂上石头 。
5、抽肠:把犯人绑在竿上,用铁钩钩入谷道,把肠子钩出,再在竿的另一端挂上石头,犯人的身体向上弹起,肠子也就全钩出来了 。
6、剥皮:每一地的土地庙都是剥皮的场所,称为皮场庙 。凡贪赃六十两以上的,
7、枭首示众,剥皮实草,放在官府公座的旁边,以警告后来的官员 。
到了洪武二十八年,该杀的都杀光了,朱元璋觉得天下太平了,自己也老了,可以让子孙吃吃现成饭了,于是在这一年的五月下诏禁止酷刑:“朕自起兵至今四十余年,亲理天下庶务,人情善恶真伪,无不涉历 。其中*顽刁诈之徒,情犯深重,灼然无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 。然此特权时措置,顿挫*顽,非守成之君所用长法 。以后嗣君统理天下,止守律与大诰,并不许用鲸、刺、非刂、劓、阉、割之刑 。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 。”〔《太祖实录》卷二三九〕
这里虽然说“止守律与大诰”,但从上下文关系看,他是不要后人守大诰的,一切以《大明律》为准 。
他自己确实也是希望自己的子孙不要象自己那样依*严刑峻法治国的,有一次与太子出郊,指着路旁的荆树教育太子说:“古人用此为扑刑,以其能去风,虽伤不杀人 。古人用心仁厚如此,儿当念之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十二〕晚年太孙参政,改重刑七十三条,朱元璋也很赞赏,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 。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 。”〔《明史》卷九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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