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三:
特殊情况下是否有合法的“回扣”?
在采访中,也有律师指出,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的“回扣”实际上是合法的 。四川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颖认为,供应商直接给买方公司“回扣”,而不是给买方代理人 。在这种情况下,“返利”就相当于一种返利,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就是合法的 。第二种情况是供应商给自己的销售人员“回扣”,这本质上是绩效激励,是合法的 。值得注意的是,陈颖还指出,即使给买方的经办人员“回扣”,如果买卖双方知道并承认这一点,也不构成违法,更不构成犯罪,因为商业贿赂需要满足违法行为 。交易双方的权益及危害市场交易秩序的条件 。
那么,如果卖家的销售人员从其业绩奖励中获得部分“回扣”给买家的经办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陈颖表示,这种行为还是违法的,如果达到一定数额,就会涉嫌商业贿赂 。他解释说,因为通过这种方式,供应商可以获得竞争优势,减少与其他对手公平交易的机会,损害公平交易的权利 。“虽然这笔钱不是供应商公司直接支付的,而只是销售人员的财产,但根据刑法的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可以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 。”
重点四:
如果发现“回扣”后签订新合同,我是否必须执行双重合同?
商业活动为同一事项签订多个合同是很常见的 。如果买方同意签订第二份合同,第一份合同是否仍需履行?对此,王东菊认为,第二份合同仍不能“覆盖”第一份合同,也就是说,仍需履行两份合同 。“除非在第二份合同中明确规定:第二份合同生效后,第一份合同无效 。因为现实中存在多批次采购同一设备的多份合同的情况,很难推定没有证据充分 。。”
万淼言有不同的看法 。她认为,没有必要在第二份合同中加入“第一份合同无效”条款,因为如果两份合同的买卖双方相同,指向同一批样品设备,前提是第一合同无效,则第二份合同相当于双方签订新合同,双方无需履行两份合同 。具体可以结合买方的需求,从双方的意向表达中判断是否为同一批商品 。
舒永攀认为,除非能证明购买的设备是独一无二的,否则需要同时履行两个合同 。比如他说,比如买同一套房子,签两份合同,因为房子的独特性,商界是“回扣战”,怎么解决?第二份合同肯定是后者的履行,但购买装备的情况下,就算是定制的,也完全有可能多次购买 。他建议最好在以后的合同中明确之前的合同无效,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
重点五:
买方如何防止损害公司利益的“回扣”?
陈杰荣教授建议,采购商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回扣,否则劳动合同终止 。“事实上,即使没有明确约定,在确认采购人收到回扣后,公司可以以‘不符合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为采购人的行为表明,他没有充分履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的基本义务,违反了合同的宗旨,构成根本违约 。有了这个条款,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 。”
刘俊海教授指出,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营造正直、诚实、守信的氛围 。
陈颖律师建议,在采购产品时,在合同外的附件中增加“诚信条款”,规定如发生商业贿赂,供应合同终止,不支付违约金 。从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经济正常运行的角度来看,商业贿赂的存在未必会导致供应合同的解除 。相对较小,而且供应商在备货时已经付出了很多成本,所以供应商推翻供货合同对供应商是不公平的 。一旦有了廉洁条款,就可以按照廉洁条款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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