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犯罪是什么意思?孟晚舟案中的“双重犯罪”到底指什么?( 二 )


一、双重犯罪原则的立法理由
双重犯罪原则,又称“同一原则”,是指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均规定引渡对象的行为为犯罪行为 。
也就是说,被引渡对象的行为只有在请求国和被引渡国的法律均被视为犯罪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可引渡的犯罪,并符合引渡条件 。请求 。

双重犯罪是什么意思?孟晚舟案中的“双重犯罪”到底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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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枚举法 。可以引渡的罪行将在引渡条约中一一列出 。例如,英美之间的原引渡条约采用枚举法规定可以引渡的罪行[4](P245).
(2)一般法 。也就是说,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可引渡的犯罪均被视为犯罪,并为这种双重犯罪规定了最低量刑标准 。关于最低刑期 对于尚未受审的人,有的条约规定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有的则规定三年、二年或六个月 。有期徒刑 。根据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1、美国和意大利于1983年10月13日签署的引渡条约中,根据缔约双方的法律,犯罪的,应处以剥夺自由一年以上或更重的刑罚 。是可引渡的罪行[4](P245).
(3)综合法 。结合列举法和一般法两种方法确定可引渡罪行 。例如1972年的英美引渡条约,一方面列出了可引渡的罪行一一方面,另一方面,它还规定任何其他根据双方法律都应受惩罚的犯罪,也是可以引渡的犯罪 。[4](P245)此外,在“双重犯罪”的方式下原则”,多边引渡条约仅适用一般法的规定,如 1981 年《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第 2 条第 2 款:“本公约各签字国承诺,按照规定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向任何请求国移交任何被控犯罪或被判有罪的人 。只有在被引渡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可处以一年以上监禁的情况下,才可要求这项权利 。根据请求国和移交国的法律 。”关于引渡的国家立法通常在这个问题上也采取这种规定的方法 。
上述三种确立两国共认犯罪原则的方法中,虽然列举方法明确具体,但缺乏灵活性,使缔约国难以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前后不一各国司法制度的差异,使其难以适应国际国内形势 。执法困难是由于对每项具体指控的解释存在分歧 。
由于以上原因,很少有国家单独采用这种方法,用概括法代替旧的枚举法也是当前国际实践的明显趋势 。综合法兼有列举法和一般法的优点,也被一些引渡条约采用 。
我国《引渡法》和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也采用一般法的方法规定双重犯罪原则 。例如,我国《引渡法》第7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引渡请求,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准予引渡:
(一)引渡请求中提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构成犯罪;
(二)以提起刑事诉讼为目的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可以判处引渡请求所述罪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重刑罚;请求引渡执行刑期的,在请求引渡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刑六年以上几个月的句子 。”
又如《中俄引渡条约》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约所称可引渡的犯罪,是指根据缔约国双方法律构成犯罪的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他更严厉的刑罚,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可判处一年以上剥夺自由年或更严厉的处罚 。”
可见,我国《引渡法》和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将可引渡罪行的下限规定为一年,不仅符合国际通行标准,违反我国《刑法》第七条 。它是对第八条的重要补充,极大地扩展了我国刑事管辖的适用范围[5](P53), [6](P41-42).
三、双重犯罪的发展趋势
双重犯罪原则原本是引渡中适用的原则 。随着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形式由单一向多元化发展,双重犯罪原则也成为适用于各种司法合作形式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