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溺亡事故频发生 安全教育不能停留在纸面上( 三 )


这样的悲剧场面对任何一个家庭来说 , 都是难以承受的巨大悲痛 。但此类事件中家长的失职同样值得关注 。
有业内人士对《法制日报》采访人员称 ,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主体 , 他们对未成年人负有安全保障责任 。
“每年到了假期 , 常常会看到未成年人 , 尤其是农村的未成年人出现交通事故和溺亡事故的报道 。原因就在于很多学生的父母或是外出打工或是忙于农活 , 没有对孩子进行有效的监护和看管 。同时 , 农村也没有社区性的安全保护措施 。监护力量的缺失容易导致安全问题发生 。”熊丙奇说 。
“遗憾的是 , 我国对监护人履行法定监护责任的法律规定仍不是特别明晰 , 这也导致追究责任时会出现一定的困难 。”北京律师徐莹说 。

儿童溺亡事故频发生 安全教育不能停留在纸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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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 我国监护人监护职责的法律依据主要依靠民法总则与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郗培植说 。
在郗培植看来 , 未成年人监护人难以履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难以追究责任的困境主要源于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对于家长监管方面的责任规定不够细化 , 原则性、笼统性的规定较多;二是家长违反了相关规定后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清楚;三是缺乏相关追责机关 。
《法制日报》采访人员在走访过程中也得到了这样的反馈——很多父母会觉得 , 监护责任这么大 , 难以承受 。
据郗培植介绍 , 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曾提出“风险社会理论” , 指的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发展 , 进入到后工业化时代 , 社会给家庭带来了许多不可控的风险 。这种风险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是很难规避的 。因此 , 家长有这种想法也在情理之中 。
郗培植向《法制日报》采访人员介绍 , 从这个理论来看 , 随着我国社会以及经济的高速发展 , 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一些方面难以规制当前所面临的问题 。有些家长认为当下监护责任过大 , 难以履行也是正常的 。
“因此 , 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草案二审中增加了家庭教育指导与政府保护专章 , 也是在回应这类问题 。”郗培植说 。
《法制日报》采访人员注意到 ,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中涉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 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 可以责令其缴纳保证金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
“目前 , 亟待通过法律修订细化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管责任 。我国之前的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管责任 , 但是不够细化 , 所以在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中 , 第二章“家庭保护”开始有了许多详尽的规定 。”郗培植认为 , 只要回应好前述提到的监管责任细化、明确法律责任以及追责机关三个方面的问题 , 就能规避部分监护失职的问题 。
有赖政府担当作为
努力创造安全环境
6月22日 ,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2020年第3号预警 , 提醒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以重庆市潼南区8名小学生溺亡事件为戒 , 认真落实防溺水工作各项要求 , 尽最大努力防止此类事件发生 。
预警指出 , 号召全社会共同关注 , 积极参与青少年儿童夏季游泳安全教育及疏导和管理 , 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舆论氛围;加强对学生校外游泳的监督和管理 , 大力普及游泳知识、救助常识 , 提高青少年儿童的自救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吁请有关部门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水域设立安全警示牌 , 部门联动 , 齐抓共管 , 共筑青少年儿童夏季溺水防护网 , 极力遏制暑期未成年人溺亡事件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