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退的是什么税,到底是怎么退的呢,骗取出口退税又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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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
增值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过程中的增值税和进口货物金额征收的一种税 。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列举的消费税征收的一种税 。
退税实际上是退给生产企业的,如果是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或者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退税当然退给生产企业;如果是外贸公司自营出口,退的是购进时的进项税 。
骗取出口退税是假出口 。有的是外贸公司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客商资信等情况没有进行认真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体出口贸易环节没有亲自操作或监管,所谓“四自、三不见”(“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买单”业务;有的是外贸公司个别人员和不法人员通同作弊,而去骗取国家退税的行为
在骗取出口退税罪中数额较大怎么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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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对此有明文规定:
第三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
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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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2、单位犯本罪的,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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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骗取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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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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