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文章插图
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我国首个儿童家具强制性国家标準《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条件》)在酝酿多时之后终于“一锤定音” ,  。
基本介绍中文名: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适用领域:儿童家具
实施时间:2012年8月1日
标準:儿童家具强制性国家标準
前言本标準中第5、6章为强制性 , 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準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档案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档案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準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準由全国家具标準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80)归口 。本标準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深圳市七彩人生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兴利尊典家具有限公司、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浙江省家具与五金研究所、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準参加起草单位: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托达家具有限公司 。本标準主要起草人:张淑艳、吴海涛、罗菊芬、郭洪智、梁昶、姚婷婷、黄锦标、黄伟业、李隆平、梁米加、罗炘、凌勇、苏毅、郑乐彬、雷再明 。内容範围本标準规定了儿童家具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安全要求、警示标识、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誌、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
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文章插图
儿童家具本标準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3~14岁儿童使用的家具产品 。规範性引用档案下列档案对本档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档案 ,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档案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档案 ,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档案 。GB/T 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画GB/T 2912.1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GB/T 392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GB/T 4893.1 家具表面耐冷液测定法GB/T 4893.2 家具表面耐湿热测定法GB/T 4893.3 家具表面耐乾热测定法GB/T 4893.4 家具表面漆膜附着力交叉切割测定法GB/T 4893.7 家具表面漆膜耐冷热温差测定法GB/T 4893.8 家具表面漆膜耐磨性测定法GB/T 4893.9 家具表面漆膜抗冲击测定法GB 5296.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GB/T 6669-2008 软质泡沫聚合材料 压缩永久变形的测定GB 6675-2003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範GB/T 6739 色漆和清漆 铅笔法测定漆膜硬度GB/T 7573 纺织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GB/T 10357.1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桌类强度和耐久性GB/T 10357.2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椅凳类稳定性GB/T 10357.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GB/T 10357.5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柜类强度及耐久性GB/T 10357.7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桌类稳定性GB/T 13667.1-2003 钢製书架通用技术条件GB/T 17592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GB/T 17657-1999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 17927(所有部分) 软体家具 床垫和沙发 抗引燃特性的评定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製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T 19941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甲醛含量的测定GB/T 19942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GB/T 22048 玩具及儿童用品 聚氯乙烯塑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GB/T 24430.2 家用双层床 安全 第2部分:试验QB/T 1952.1 软体家具 沙发QB 1952.2 软体家具 弹簧软床垫QB/T 2280 办公椅QB/T 2537 皮革 色牢度试验 往复式摩擦色牢度QB/T 2724 皮革 化学试验pH的测定QB/T 3826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 中性盐雾试验(NSS)法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档案 。1.1儿童家具 children’s furniture设计或预定供3~14岁儿童使用的家具产品 。1.2高桌台 tall desk/table product高度超过1000mm , 且上方有书架结构或类似结构的桌台产品 。1.3摺叠机构folding mechanism以铰链或旋轴连线 , 在操作时可能产生挤压、剪下作用的机构 。1.4危险突出物hazardous projection在使用过程中 , 可能产生伤害的、危险性的、可触及的突出零部件 。1.5 危险锐利边缘hazardous sharp edge在使用过程中 , 可能产生伤害的、危险性的、可触及的边部 。1.6 危险锐利尖端hazardous sharp point在使用过程中 , 可能产生伤害的、危险性的、可触及的尖端 。1.7保护帽或罩protective cap or cover覆盖在潜在危险边缘或突出物上以减少危险性伤害的部件 。一般要求1.1 外形尺寸偏差产品的外形尺寸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中明示 。软体家具产品外形宽、深、高的尺寸极限偏差为±10mm , 其他家具产品为±5mm 。1.2 外观产品外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外观要求序号检验项目要求1木製件外观应无具有贯通裂缝的木材2外表应无腐朽材 , 内表轻微腐朽面积不应超过零件面积的20%3虫蛀材应经杀虫处理 , 不应使用昆虫尚在继续侵蚀的木材4人造板部件的非交接面应进行封边或涂饰处理5人造板表面应无鼓泡、龟裂、分层6金属件外观管材应无裂缝、叠缝7焊接处应无脱焊、虚焊、焊穿、错位8冲压件应无脱层、裂缝9铆接处应铆接牢固 , 无漏铆、脱铆10金属件表面应无生鏽现象11电镀层表面应无剥落、毛刺、露底12软包件外观包覆的面料应无破损、划痕、色污、油污13塑胶件外观应无裂纹 , 无明显变形14涂层外观应无褪色、掉色现象15不应有皱皮、发粘或漏漆现象 1.3 理化性能产品理化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性能要求序号分类项目要求1木製件表面涂层/覆面材料耐液10%碳酸钠和10%乙酸 , 24h 不低于3级2附着力每组割痕包括11条长35mm , 间距2mm的平行割痕 , 2组不低于3级(不适用于软、硬质覆面)3耐湿热70℃ 20min 不低于3级4耐乾热70℃ 20min 不低于3级5耐冷热温差温度(40 ± 2)℃ , 相对湿度98% ~ 99% , 和(-20 ± 2)℃ , 3周期应无鼓泡、裂缝和明显失光6抗冲击冲击高度50mm 不低于3级7耐磨涂层1000转 不低于3级覆面/图案磨100r后应无露底现象覆面/素色磨350r后应无露底现象8金属件涂层耐腐蚀100h内 , 观察在溶剂中试样上划道两侧3mm以外 , 应无气泡产生;100h后 , 检查划道两侧3mm以外 , 应无锈迹、剥落、起皱、变色和失光等现象表2(续)序号分类项目要求9金属件涂层硬度≥H10电镀层抗盐雾18h , 1.5mm以下锈点≤20点/dm² , 其中≥1.0mm锈点不超过5点(距离边缘稜角2mm以内的不计)11软包件泡沫塑胶75%压缩永久变形≤10%12纺织面料/皮革耐乾摩擦≥4级13耐湿摩擦≥3级1.4 木材含水率木材含水率W应符合:8%≤W≤产品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1% 。安全要求1.1 结构安全1.1.1 边缘及尖端产品不应有危险锐利边缘及危险锐利尖端 , 稜角及边缘部位应经倒圆或倒角处理 。产品离地面高度1600mm以下位置的可接触危险外角(见图1中画圈部位)应经倒圆处理 , 且倒圆半径不小于10mm , 或倒圆弧长不小于15mm 。图11.1.2 突出物产品不应有危险突出物 。如果存在危险突出物 , 则套用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 。如 , 将末端弯曲或加上保护帽或罩以有效增加可能与皮肤接触的面积 。保护帽或罩在按7.5.2(保护件拉力试验)测试时 , 不应脱落 。1.1.3 孔及间隙按7.5.3(孔及间隙试验)测试时 , 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a) 产品刚性材料上 , 深度超过10mm的孔及间隙 , 其直径或间隙应小于6mm或大于等于12mm;b) 产品可接触的活动部件间的间隙应小于5mm或大于等于12mm;1.1.4 摺叠机构除门、盖、推拉件及其五金件外 , 产品不应在正常使用载荷下产生危险的挤压、剪下点 。如果产品存在摺叠机构或支架 , 应有安全止动或锁定装置以防意外移动或摺叠 。按7.5.4(摺叠试验)测试时 , 产品不应摺叠 。1.1.5 翻门、翻板产品中的翻门或翻板的关闭力应大于等于8N 。1.1.6 封闭式家具当产品有不透气密闭空间(如门或盖与其他部件形成的空间) , 且封闭的连续空间大于0.03m³ , 内部尺寸均大于等于150mm , 则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应设单个开口面积为650mm²且相距至少150mm的两个不受阻碍的通风开口 , 或设一个将两个650mm²开口及之间间隔区域扩展为一体的有等效面积的通风开口;将家具放置在地板上任意位置 , 且靠在房间角落的两个相交90°角的垂直面时 , 通风口应保持不受阻碍 。通风口可装上透气性良好的网状或类似部件 。——盖、门及类似装置不应配有自动锁定装置 , 按7.5.6(关闭件试验)测试时 , 开启力不应大于45N 。1.1.7 力学性能按7.5.7(力学性能试验)测试后 , 应满足以下要求:a) 零、部件应无断裂、豁裂或脱落;b) 应无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c) 用手揿压某些应为牢固的部件 , 应无永久性鬆动;d) 连线部件应无鬆动;e) 活动部件(门、抽屉等)开关应灵活;f) 五金件应无明显变形、损坏或脱落;g) 软体家具应面料无破损 , 无断簧 , 缝边无脱线 , 铺垫料无破损或移位;h) 稳定性试验时 , 产品应无倾翻 。1.1.8 其他儿童家具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a) 除在离地面高度或儿童站立面高度1600mm以上的区域外 , 产品不应使用玻璃部件;b) 管状部件外露管口端应封闭;c) 产品中抽屉、键盘托等推拉件应有防拉脱装置 , 防止儿童意外拉脱造成伤害;d) 所有高桌台及高度大于600mm的柜类产品 , 应提供固定产品于建筑物上的连线件 , 并在使用说明中明示安装使用方法;e) 除转椅外 , 安装有脚轮的产品应至少有2个脚轮能被锁定或至少有2个非脚轮支撑脚;f) 产品中绳带、彩带或绑紧用的绳索 , 在(25±1)N拉力下 , 自由端至固定端的长度不应大于220mm;g) 转椅气动桿不应自动升降或升降不顺 , 气动桿与其他配件应配合良好;h) 纺织面料pH值应在4.0~7.5之间;i) 皮革pH值应在3.5~6.0之间 。1.2 有害物质限量1.2.1 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相关产品标準的要求 。1.2.2 产品木製件甲醛释放量应符合GB18580的要求(产品标準对甲醛释放量有要求的 , 按产品标準的规定执行) 。1.2.3 产品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产品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材 料项 目指 标表面涂层可迁移元素锑Sb≤60 mg/kg砷As≤25 mg/kg钡Ba≤1000 mg/kg镉Cd≤75 mg/kg铬Cr≤60 mg/kg铅Pb≤90 mg/kg汞Hg≤60 mg/kg硒Se≤500mg/kg纺织面料游离甲醛≤30 mg/kg可分解芳香胺禁用皮革游离甲醛≤30 mg/kg可分解芳香胺禁用塑胶邻苯二甲酸酯(DBP、BBP、DEHP、DNOP、DINP和DIDP的总量)≤0.1%1.3 阻燃性能1.3.1 家用软体家具产品应符合GB 17927.1的要求 。1.3.2 公共场所使用的软体家具产品应符合GB 17927.2的要求 。警示标识1.1 应在使用说明中明确标示产品适用年龄段 , 即:“3~6岁”、“3岁及以上”或“7岁及以上” 。1.2 如果产品需安装 , 应在使用说明中标示“注意!只允许成人安装 , 儿童勿近”的警示语 。1.3 如果产品有摺叠或调整装置 , 应在产品适当位置标示“警告!小心夹伤”的警示语 。1.4 如果是有升降气动桿的转椅 , 应在产品适当位置标示“危险!请勿频繁升降玩耍”的警示语 。以上警示语中“危险”、“警告”、“注意”等安全警示字型不小于四号黑体字 , 警示内容不应小于五号黑体字 。试验方法1.1 外形尺寸偏差测定试件应放置在平板或平整地面上 , 採用精确度不小于1mm的钢直尺或捲尺进行测定 。尺寸偏差为产品实测值与标识值之间的差值 。1.2 外观检验应在自然光或光照度为300lx~600lx範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W日光灯)下 , 视距为700mm~1000mm内 。存在争议时由三人共同检验 , 以多数相同结论为检验结果 。1.3 理化性能试验1.3.1 耐液试验按GB/T 4893.1的规定进行 。1.3.2 附着力试验按GB/T 4893.4的规定进行 。1.3.3 耐湿热试验按GB/T 4893.2的规定进行 。1.3.4 耐乾热试验按GB/T 4893.3的规定进行 。1.3.5 耐冷热温差试验按GB/T 4893.7的规定进行 。1.3.6 抗冲击试验按GB/T 4893.9的规定进行 。1.3.7 涂层耐磨试验按GB/T 4893.8的规定进行 。1.3.8 覆面耐磨试验按GB/T 17657-1999中4.38的规定进行 。1.3.9 硬度试验按GB/T 6739的规定进行 。1.3.10 耐腐蚀试验按GB/T 13667.1-2003中7.3.3.7的规定进行 。1.3.11 抗盐雾试验按QB/T 3826的规定进行 。1.3.12 75%压缩永久变形试验按GB/T 6669-2008中试验方法A的规定进行 。试样厚度25mm , 取样部位为试件座面 , 也可以在与检验样品相同的材料上取样 。1.3.13 纺织面料耐摩擦色牢度试验按GB/T 3920的规定进行 。1.3.14 皮革耐摩擦色牢度试验按QB/T 2537的规定进行 。1.4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一:採用误差不超过±1%的木材含水率设备进行测定 。任选三个不同位置的部件 , 在每个部件上 , 选择距离部件边缘100mm以上的任意三点测定 , 记录最大值作为该部件的含水率 。计算三个部件的含水率平均值 , 即为试件的木材含水率 。方法二:按GB/T 1931的规定测定木材含水率 。当检验结果有异议或仲裁检验时 , 应按方法二测定 。1.5 结构安全试验1.5.1 边缘及尖端试验边缘及尖端试验按以下方法进行:a) 危险锐利边缘测试按GB 6675-2003中A.5.8的规定进行;b) 危险锐利尖端测试按GB 6675-2003中A.5.9的规定进行;c) 利用圆角规测量倒圆半径 , 利用软尺测量倒圆弧长 。1.5.2 保护件拉力试验对被测保护件均匀施加(70±2)N的拉力 , 并保持10s 。1.5.3 孔及间隙试验 按表4所示的力值及锥头直径大小的滑规测定 , 观察锥头是否通过 。锥头为塑胶或硬质、光滑材料製成 , 其中直径5mm、6mm锥头的公差为(+0/-0.1)mm , 直径12mm锥头的公差为(+0.1/-0)mm 。表4 锥头直径和施加力序号锥头直径(mm)施加力(N)153026303120注:0为不施加外力 。1.5.4 摺叠试验摺叠试验按以下方法进行:——将产品正常摆放于水平的试验平台上 , 抬起产品使其以任何方向倾斜于水平70 °±1° , 观察产品是否摺叠或锁定装置是否失效;——将产品置于倾斜角为10(+0.5/-0)°试验平台上 , 调整摺叠装置至其最不利的位置 , 锁上锁定装置 。将(50±0.5)kg的负荷载入于儿童可能乘坐以及摺叠装置最不利位置(如有需要 , 负荷可加以固定) , 保持5min , 观察产品是否摺叠或锁定装置是否失效 。1.5.5 翻门翻板试验当翻门或翻板处于开启位置时 , 在翻门或翻板最容易关闭位置 , 向其正常关闭方向施加一个力 , 并记录此力值 。1.5.6 关闭件试验如图2所示 , 当盖、门及类似的关闭件处于关闭位置时 , 在离内表面几何中心点25mm以内位置 , 向其正常开启方向施加一个力 , 并记录此力值 。图21.5.7 力学性能试验力学性能的具体试验方法详见附录A 。1.5.8 纺织面料pH值的测定纺织面料pH值的测定按GB/T 7573的规定进行 。1.5.9 皮革pH值的测定皮革pH值的测定按QB/T 2724的规定进行 。1.6 有害物质限量测定1.6.1 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测定按相关家具产品标準的规定进行 。1.6.2 产品木製件甲醛释放量的测定按GB18580的规定进行 。1.6.3 产品表面涂层可迁移元素的测定按GB 6675-2003附录C的规定进行 。1.6.4 产品纺织面料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按GB/T 2912.1的规定进行 。1.6.5 产品纺织面料中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含量的测定按GB/T 17592的规定进行 。1.6.6 产品皮革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按GB/T 19941的规定进行 。1.6.7 产品皮革中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含量的测定按GB/T 19942的规定进行 。1.6.8 产品塑胶中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的测定按GB/T 22048的规定进行 。1.7 阻燃性能试验1.7.1 家用软体家具产品按GB 17927.1的规定进行;公共场所使用的软体家具产品按GB 17927.2的规定进行 。检验规则1.1 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交货时进行的检验 , 检验项目见8.2.1;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準要求的全部项目 。1.2 出厂检验1.3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a) 外形尺寸偏差; b) 外观;c) 边缘及尖端;d) 突出物;e) 摺叠机构;f) 翻门、翻板;g) 封闭式家具关闭件试验;h) 孔及间隙;i) 警示标识 。1.4 抽样和组批规则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 。因批量大 , 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方法依据GB/T 2828.1-2003中规定 , 採用正常检验 , 一次抽样方案 , 一般检验水平II , 质量接受限(AQL)为6.5 , 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5进行 。1.5 型式检验1.5.1 有下列情况之一 , 应进行型式检验:a) 正常生产时 , 应定期进行检验 , 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b) 原辅材料及其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c) 产品长期停产后 , 恢复生产时;d) 新产品的试製定型鉴定;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1.5.2 抽样规则在一个检验周期内 , 从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份样品 , 1份送检 , 1份封存 。1.5.3 检验程式检验程式应遵循儘量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 。表5 出厂检验抽样方案单位为件本批次产品总数样本量接收数(Ac)拒收数(Re)26~5081251~90132391~1502034151~2803256281~5005078501~12008010111201~32001251415注:26件以下为全数检验1.6 检验结果判定所有检验项目的结果均达到本标準规定要求时 , 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 。达不到合格品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标誌、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1.1 标誌产品标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b) 执行标準编号;c) 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d) 生产者中文名称和地址 。1.2 使用说明产品使用说明的主要内容编制应符合GB 5296.6的规定 , 内容至少应包括: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执行标準编号;b) 主要原辅材料的名称、特性及使用部位;c) 有害物质限量的控制指标;d) 产品安装和调整技术要求;e) 产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f) 产品故障分析和排除、保养方法;g) 售后服务;h) 警示标识要求的内容 。1.3 包装产品应加以包装 , 防止磕碰、划伤和污损 。1.4 运输、贮存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 , 加以必要的防护 , 防止污染、虫蚀、受潮、暴晒 。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堆放 。附 录附录A (规範性附录) 儿童家具力学性能试验附录B (规範性附录) 我国各地区木材平衡含水率基本要点一、是防止家具对儿童的碰撞伤害标準中要求儿童家具产品不应有危险锐利边缘及尖端 , 稜角及边缘部位应经倒圆或倒角处理 。产品离地面高度1600mm以下位置的可接触危险外角应经倒圆处理 , 且倒圆半径不小于10mm , 或倒圆弧长不小于15mm 。产品不应有危险突出物 。如果存在危险突出物 , 则套用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 。如 , 将末端弯曲或加上保护帽或罩以有效增加可能与皮肤接触的面积 。二、是防止家具造成儿童的挤压伤害为了防止儿童在使用家具时手指可能会卡在家具孔及间隙中 , 标準要求儿童家具产品的刚性材料上 , 深度超过10mm的孔及间隙 , 其直径或间隙应小于6mm或大于等于12mm;产品可接触的活动部件间的间隙应小于5mm或大于等于12mm;同时要求儿童家具除门、盖、推拉件及其五金件外 , 产品不应在正常使用载荷下产生危险的挤压、剪下点 。如果产品存在摺叠机构或支架 , 应有安全止动或锁定装置以防意外移动或摺叠 。管状部件外露管口端应封闭;除转椅外 , 安装有脚轮的产品应至少有2个脚轮能被锁定或至少有2个非脚轮支撑脚;三、是防止儿童进入家具内部造成的密闭伤害为了避免儿童藏匿在柜箱类家具中时间过长而窒息 , 标準要求儿童使用的柜体类封闭式家具应当具有一定透气功能 。规定产品有不透气密闭空间(如门或盖与其他部件形成的空间) , 且封闭的连续空间大于0.03立方米; , 内部尺寸大于150mm的家具 , 内部则应设单个开口面积为650mm2;且相距至少150mm的两个不受阻碍的通风开口 , 或设一个将两个650mm2开口及之间间隔区域扩展为一体的有等效面积的通风开口;同时要求将家具放置在地板上任意位置 , 且靠在房间角落的两个相交90°角的垂直面时 , 通风口应保持不受阻碍 。通风口可装上透气性良好的网状或类似部件 。另外 , 注意此类家具的家具门或者盖板不应配有自动锁定装置 。四、是防止家具倾倒对儿童的伤害为了防止一些柜类产品在使用中倾倒 , 造成对儿童的伤害 , 标準要求所有高桌台及高度大于600mm的柜类产品 , 应提供固定产品于建筑物上的连线件 , 并在使用说明中明示安装使用方法 。五、是防止家具玻璃抽屉滑落对儿童的伤害家具玻璃是造成儿童伤害的主要问题之一 , 标準中要求除在离地面高度或儿童站立面高度1600mm以上的区域外 , 产品不应使用玻璃部件;同时要求产品中抽屉、键盘托等推拉件应有防拉脱装置 , 防止儿童意外拉脱造成伤害 。六、是防止家具绳带对儿童的缠绕伤害由于孩子对家中绳子一类的东西很好奇 , 在自己身上缠来缠去 , 可一旦勒住孩子手脚自己又无法解脱 , 就容易造成局部缺血坏死 , 甚至危及生命 。所以标準中要求产品中绳带、彩带或绑紧用的绳索 , 长度不应大于220mm 。七、是防止家具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伤害标準中在强调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相关产品标準的要求的前提下 , 对儿童家具人造板材、涂料、纺织、皮革面料等主辅材料中重金属、甲醛释放量和可分解芳香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规定了限量指标 , 比对成人家具的要求更加严格和苛刻 。对儿童家具人造板材、涂料、纺织、皮草面料等主辅材料中可溶性重金属、甲醛释放量和可分解芳香胺等10种有毒有害物质 , 规定了限量指标 。八、是防止家具产品燃烧伤害据北京市消防局统计 , 仅北京地区每年因儿童玩火引发的火灾平均在442起 , 占火灾总数的6.7% , 是造成家庭火灾的主要原因之一 。标準中要求公共场所和个人家庭儿童使用的布艺沙发、沙发床和软床垫等软体家具产品应符合国家《体家具 床垫和沙发 抗引燃特性的评定的要求》 。强调了幼稚园等公共场所和个人家庭中使用的儿童软体家具的阻燃性能 。参考文献[1] GB/T 6491—1999《锯材干燥质量》[2] 《木材工业实用大全》 , 1998年 , 中国林业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