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採用国际标準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採用国际标準管理办法》修正案【《辽宁省採用国际标準管理办法》修正案】《辽宁省採用国际标準管理办法》修正案 附:修正本在1997.12.26由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布 。
基本介绍中文名:《辽宁省採用国际标準管理办法》修正案 附:修正本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1997.12.26
实施时间:1997.12.26
档案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合併修改为一条,作为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其以下条款序号顺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标準化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辽宁省採用国际标準管理办法(修正)档案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採用国际标準工作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準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採用国际标準的单位 。第三条 採用国际标準应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讲求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四条 採用国际标準应合理确定採用程度,有利于提高我省的标準水平,做到标準之间协调统一、相互配套 。第五条 对国际标準中的基础标準、方法标準、原材料标準和通用零部件标準应优先採用 。对产品性能质量标準、先进试验测试方法应择优採用 。通用的基础标準、方法标準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标準,一般应与国际标準协调一致 。第六条 对未蒐集到国际标準的,可剖析国外先进样品(样机),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对样品(样机)的实测数据或参照国外先进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分析论证,制定相应水平的标準,可视为採用国际标準 。第七条 凡列入省重点产品目录、省重点科技攻关计画和重点新产品开发计画的产品、创优产品(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除外)、引进国外技术或设备、中外合作(合资)生产的产品以及主要原材料、元器件、基础件、通用零部件必须採用国际标準 。第二章 转化第八条 採用国际标準,均应转化制定为地方标準或企业标準,已列入国家标準、行业标準的除外 。第九条 对準备採用的国际标準,应先由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技术归口单位确认其先进性、可行性、译文的準确性,并出具证明标準水平的材料 。第十条 将国际标準转化为地方标準或企业标準,其编写方法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将国际标準转化为地方标準,应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将国际标準转化为企业标準,应经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转化标準应出具下列档案及资料:(一)标準呈报审批、备案表;(二)地方或企业标準文本;(三)标準编制说明书;(四)标準试验和论证报告;(五)与国内外同类标準水平对比分析;(六)标準实施后经济效果预测;(七)用户意见汇总;(八)标準审定会会议纪要及参与审定人员的签名;(九)国际标準的中译文本(非国家统一组织翻译的文本,应有原文、译文、审校和技术审查人的签名) 。第三章 评定和验收第十二条 转化后的标準,必须经省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託的部门对标準水平进行综合评定 。综合评定的内容应包括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品种规格、形式参数、技术等级、试验方法、标誌、包装、安全卫生要求等 。评定标準水平的部门,应出具标準综合评定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对採用国际标準的单位是否具备按转化后的标準批量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应进行检查验收 。凡经国际认证机构或外商按国际标準认可的产品,可不再验收 。第十四条 採用国际标準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方可验收:(一)採用的国际标準已转化为地方标準和企业标準,并已按规定程式批准发布或备案;(二)转化后的标準,有国际一般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评定结论材料;(三)具有按转化后标準组织生产相适应的技术档案、试验条件、工艺条件及设备;(四)具有与採用国际标準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标準化管理体系;(五)具有稳定的批量生产能力;(六)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主要零部件、配套产品同步採用了国际标準;(七)经法定检验机构抽样测试结果,各项指标均已达到标準;(八)採用国际标準生产的产品,经试生产和用户使用,性能稳定可靠、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九)国家的强制性标準和基础标準在产品技术档案中得到全面贯彻 。第十五条 採用国际标準的验收程式:(一)企业对採用国际标準生产的产品经自检具备验收条件后,填报《产品採用国际标準验收申请书》并备齐有关资料,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二)对申请验收的产品,由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产品和免验的产品,由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产品採用国际标準验收合格证书》,并定期公布 。第四章 管理第十六条 採用国际标準实行省、市两级管理 。省、市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採用国际标準工作,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採用国际标準工作 。第十七条 省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和下达全省採用国际标準的规划和年度计画,市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採用国际标準的规划,从实际需要出发编制和下达本行政区域内採用国际标準的计画 。第十八条 採用国际标準,制定和修订地方标準、企业标準所需的资料、验证、会议和办公费用,列入部门、地区、单位的年度预算计画 。制定修订标準、贯彻标準所需的物资条件,各级主管部门应纳入相应的技术措施计画予以保证 。第十九条 省标準情报研究所负责蒐集、整理、提供国际标準的有关文献资料 。各单位、各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蒐集国际标準资料,并及时整理目录,通告省、市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标準情报研究所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 企业可凭《产品採用国际标準验收合格证书》申报优质产品,申请享受採用国际标準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将国际标準转化为地方标準和企业标準,并在贯彻实施后取得显着技术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可申报科技进步奖 。对在採用国际标準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标準化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省技术监督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验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