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採用国际标準管理办法省政府决定对1991年3月23日发布、1997年12月26日修正的《辽宁省採用国际标準管理办法》
【辽宁省採用国际标準管理办法】现已失效 。
基本介绍中文名:辽宁省採用国际标準管理办法
档案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时间:1991年3月23日
性质:档案
实效性:失效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发布内容省政府决定对1991年3月23日发布、1997年12月26日修正的《辽宁省採用国际标準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作为第四条: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标準和企业标準应当以相应的国家标準为基础 。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标準和企业标準时 , 应当优先採用国际标準中通用的基础标準、试验方法标準、原材料标準和通用零部件标準 。採用国际标準中的安全标準、卫生标準、环保标準 , 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等为正当目的 。二、将第四条修改作为第五条:採用国际标準应当有利于提高我省的标準水平 , 做到标準之间协调统一 , 相互配套 。採用国际标準 , 应当儘可能等同採用 。由于气候、地理、技术等原因需要对标準进行修改时 , 应当将与国际标準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範围之内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没有国际标準和国际标準不适用的 , 生产产品可以採用国外先进标準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採用国际标準的产品 , 可以优先列入省重点产品目录、省重点科技攻关计画、省重点新产品开发计画;可以优先评选为省名牌产品 。在技术引进中 , 应当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準的技术设备和有关技术档案 。五、删除第十八条 。六、删除第二十四条 。此外 , 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 对文字作部分改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採用国际标準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 重新公布 。辽宁省採用国际标準管理办法 (1991年3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1991〕26号档案发布 , 19 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正 , 2002年3月6日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採用国际标準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採用国际标準工作的管理 , 提高产品质量 , 促进技术进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準化法》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採用国际标準的单位 。第三条 採用国际标準应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讲求经济效益 , 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四条 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标準和企业标準应当以相应的国际标準为基础 。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标準和企业标準时 , 应当优先採用国际标準中通用的基础标準、试验方法标準、原材料标準和通用零部件标準 。採用国际标準中的安全标準、卫生标準、环保标準 , 应当以保障国际安全、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等为正当目的 。第五条 採用国际标準应当有利于提高我省的标準水平 , 做到标準之间协调统一 , 相互配套 。採用国际标準时 , 应当儘可能等同採用 。由于气候、地理、技术等原因需要对标準进行修改时 , 应当将与国际标準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範围之内 。第六条 没有国际标準或者国际标準不适用的 , 生产产品可以採用国际先进标準 。第七条 採用国际标準的产品 , 可以优先列入省重点产品目录、省重点科技攻关计画、省重点新产品开发计画 , 可以优先评选为省名牌产品 。在技术引进中 , 应当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準的技术设备和有关技术档案 。第二章 转 化第八条 採用国际标準 , 应当转化制定为地方标準或者企业标準 , 已列入国家标準、行业标準的除外 。第九条 对準备採用的国际标準 , 应当先由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技术归口单位确认其先进性、可行性、译文的準确性 , 并出具证明标準水平的材料 。第十条 将国际标準转化为地方标準或者企业标準 , 其编写方法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将国际标準转化为地方标準 , 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将国际标準转化为企业标準 , 应当经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 , 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转化标準应当出具下列档案及资料:(一)标準呈报审批、备案表;(二)地方或者企业标準文本;(三)标準编制说明书;(四)标準试验和论证报告;(五)与国内外同类标準水平对比分析;(六)标準实施后经济效果预测;(七)用户意见汇总;(八)标準审定会会议纪要及参与审定人员的签名;(九)国际标準的中译文本(非国家统一组织翻译的文本 , 应有原文、译文、审校和技术审查人的签名) 。第三章 评定和验收第十二条 转化后的标準 , 必须经省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託的部门对标準水平进行综合评定 。综合评定的内容应当包括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品种规格、形式参数、技术等级、试验方法、标誌、包装、安全卫生要求等 。评定标準水平的部门 , 应当出具标準综合评定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对採用国际标準的单位是否具备按照转化后的标準批量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 , 应当进行检查验收 。凡经国际认证机构或者外商按照国际标準认可的产品 , 可不再验收 。第十四条 採用国际标準的单位 , 符合下列条件方可验收:(一)採用的国际标準已转化为地方标準和企业标準 , 并已按照规定程式批准发布或者备案;(二)转化后的标準 , 有国际一般水平或者国际先进水平的评定结论材料;(三)具有按转化后标準组织生产相适应的技术档案、试验条件、工艺条件及设备;(四)具有与採用国际标準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标準化管理体系;(五)具有稳定的批量生产能力;(六)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主要零部件、配套产品同步採用了国际标準;(七)经法定检验机构抽样测试结果 , 各项指标均达到标準;(八)採用国际标準生产的产品 , 经试生产和用户使用 , 性能稳定可靠、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九)国际的强制性标準和基础标準在产品技术档案中得到实施 。第十五条 採用国际标準的验收程式:(一)企业对採用国际标準生产的产品经自检具备验收条件后 , 填报《产品採用国际标準验收申请书》并备齐有关资料 , 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二)对申请验收的产品 , 由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产品和免验的产品 , 由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产品採用国际标準验收合格证书》 , 并定期公布 。第四章 管 理第十六条 採用国际标準实行省、市两级管理 。省、市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採用国际标準工作 , 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採用国际标準工作 。第十七条 省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和下达全省採用国际标準的规划和年度计画 , 市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採用国际标準的规划 , 从实际需要出发编制和下达本行政区域内採用国际标準的计画 。第十八条 省标準情报研究所负责蒐集、整理、提供国际标準的有关文献资料 。各单位、各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蒐集国际标準资料 , 并及时整理目录 , 通告省、市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标準情报研究所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企业可凭《产品採用国际标準验收合格证书》申报优质产品 , 申请享受採用国际标準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将国际标準转化为地方标準和企业标準 , 并在贯彻实施后取得显着技术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 可申请科技进步奖 。对在採用国际标準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由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标準化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验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效性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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