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招标单位

工程施工招标单位招标(工程发包)单位通常就是建设单位,我国《招标投标法》中称之为“招标人”,也就是建筑市场上的买方 。该法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建设部2001年6月1日以第89号部令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档案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档案 。还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档案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複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託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