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司法认定标准 吉尼斯记录美国绿卡( 二 )


外国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还应当能够证明其在案件诉讼期间仍处于存续状态,否则法院仍然无法确认其主体资格 。在美国高士通公司与湖南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诉人高士通公司在本案中所提交的相关材料为其2013年在本案第一次申诉再审程序中所提交,鉴于本案与高士通公司第一次申诉再审程序系两个不同的诉讼程序,且两案审理时间相距六年,高士通公司于六年前在另案中所提交的公司身份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在本案中该公司目前的存续状态 。5
当事人的国籍文件是其身份证明材料之一,也是认定案件是否属于涉外因素的重要依据 。在曲丽君与李石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中,上诉人持有美国护照,为美国国籍 。由于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上诉人自取得美国国籍之日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其仍持有中国身份证系行政登记未注销之问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因此认定该案为涉外民事案件 。6
在李林与李森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被上诉人李森于2009年加入美利坚合众国国籍,2013年又使用其中国身份证办理公司股权转让而产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案为涉外民事案件 。7经常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常居国外的如绿卡、出入境记录等证明材料 。在张小林与周卫兵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周卫兵提供的美国绿卡、护照显示其经常居住地在国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因此认定该案为涉外民事案件 。8
外国企业或组织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经公证认证其有权参加诉讼的证明,实务中常见的有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证明、公司登记档案等文件 。由于境外公司僵局、解散、重整、破产等原因,经公证认证的登记地国法院判决或裁定指定的司法管理人、清算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可以代表该公司参加诉讼 。但是,如果仅仅只是诉讼代表人为外国人的诉讼,仍不能认定为涉外民商事案件 。
例如,在泉州市澳富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辛丽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澳大利亚联邦人安德鲁基尼斯作为原告公司的监事对被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忠实义务、侵占公司资产等依法提起有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中外合资企业,是中国法人,被告是中国公民,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原告公司利益发生在我国境内,不具有涉外因素 。安德鲁基尼斯是原告公司的监事,非本案当事人,其代表原告公司的效果应当归于原告公司而非其个人,因此本案不能因为安德鲁基尼斯具有澳大利亚国籍而认定具有涉外因素 。9
二、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
标的物涉外性,是指争执标的物在我国域外的情形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当事人双方争执的财产在外国”,从而认定案件具有涉外因素 。2017年笔者曾为王某在加拿大和叶某在澳大利亚的房屋买卖提供法律服务 。如果这两个项目发生纠纷,由于买卖双方争执的房屋在外国,案件具有涉外因素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把“当事人双方争执的财产在外国”扩展到了“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属于涉外民事案件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中表述: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外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因此,我国法律对客体具有涉外因素从“当事人双方争执的财产”的外延扩展到“标的物”,不仅包括财产,也包括非财产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