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国小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

北京市中国小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北京市中国小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于2018年2月6日印发,2月26日正式实施 。
【北京市中国小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办法》要求校级及以上学生奖励应实行公示、备案和监督制度,明确开除学籍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新增学生申诉部分内容 。
基本介绍中文名:北京市中国小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
发布机构:北京市教委
发布日期:2018年2月6日
实施日期:2018年2月26日
办法全文北京市中国小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运用奖励与处分手段,鼓励学生积极进步,教育、转化违纪犯错学生,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範,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普通中国小学生的奖励和处分,本办法所指普通中国小包括公办和民办性质的国小、国中、普通高中,不含幼稚园、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 。第三条 对于模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北京市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德、智、体、美方面全面发展或学有特长、表现突出、进步明显的中小学生和学生集体,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北京市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破坏学校和社会秩序,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中小学生,按本办法给予处分 。第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应当在日常教育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考虑教育目的和效果 。对于受奖励的学生,要引导他们不骄不躁、继续努力,争取更大的进步,积极发挥榜样示範作用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要帮助他们接受深刻的教育,认识所犯错误的原因、后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歧视他们 。二、奖励第六条 奖励是激励学生进步的一种教育手段,运用正确的奖励方式可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 。第七条 对德、智、体、美方面综合表现突出或某方面表现突出,以及诸方面或某方面有显着进步的学生或集体,可以对其本人或集体进行奖励,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学生档案 。第八条 对学生进行奖励,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应当严格程式、规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校级及以上的学生奖励应实行公示、备案和监督制度 。第九条 奖励的方式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品或奖金等 。第十条 经北京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市教委可设立学生奖项,制定具体评选办法,明确奖励的名称、条件、比例、程式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评选活动 。第十一条 对受奖励的学生,学校要积极宣传他们的优秀品质和突出事迹,为其他学生树立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身边榜样 。第十二条 鼓励各区和学校积极探索科学、多元的学生评价机制,丰富学生奖励的类型、方式,搭建学生成长进步的平台 。鼓励各区和学校因地制宜,引导学生争先创优,使学生在各个方面的优秀表现都能得到鼓励 。第十三条 区教委、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励应当符合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正确的价值导向,遵循教育规律,以学生为本,不与现行的市级和国家级评选、奖励政策相冲突 。第十四条 对学生集体的奖励原则、办法和对学生个人的奖励原则、办法相当 。三、处分第十五条 学校有处分学生的权利,处分是对学生进行警示教育的一种手段 。对违反纪律和犯了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以思想教育为主,注重和学生及其家长沟通,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避免不当使用处分手段 。第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出现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北京市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酌情给予不同处分 。第十七条 处分类型及适用範围: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对高中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可以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 。第十八条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三)犯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九种严重不良行为的;(四)在省级及以上考试中,由他人代替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五)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路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影响恶劣的;(六)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 。其中涉及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报学校所在区教委备案 。其他处分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报学校领导同意 。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处分学生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作出三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处分类型、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的申诉途径和行使期限及其他必要内容 。学生处分的公布方式和範围,应遵循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学生的身心特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明确、证据充分、程式正当、定性準确、处分适当 。处分学生要根据情节轻重、承认错误和决心改正的态度以及年龄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于有较大争议或存在疑点的,学校应进一步核实和调查 。对于陈述和申辩的学生,不得对其加重处罚,陈述中发现又有其他违纪行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受处分期间,学校不得对受处分学生随意停课,不得歧视受处分学生,不得强迫受处分学生转学和退学 。严禁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和孤立学生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相互配合,严加管教 。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应当依据及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申请,报区教委备案,安排入专门学校就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受处分的学生应加强考察和教育 。对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的学生,可撤销处分,并在处分公布範围内予以公布 。撤销处分的时间一般在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三个月后,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半年后 。撤销处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师生评议,由班主任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 。撤销处分的许可权与作出处分的许可权相同 。处分撤销时,可从学生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 。学生受处分期间,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 。受处分期间,又违纪和犯错的,可以加重处分,但不得违反前款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四、申诉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应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六条 学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申诉进行複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複查决定,送达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複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複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属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所属区教委应当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学生申诉答覆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複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区教委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五、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区教委和中国小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学生奖励和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26日开始实施 。原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中国小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京教政字〔1991〕第9号)同时废止 。奖励《办法》明确,对德、智、体、美方面综合表现突出或某方面表现突出,以及诸方面或某方面有显着进步的学生或集体,可以对其本人或集体进行奖励,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学生档案 。对学生进行奖励,要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奖励的方式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品或奖金等 。同时,应当严格程式、规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校级及以上的学生奖励应实行公示、备案和监督制度 。《办法》鼓励各区和学校积极探索科学、多元的学生评价机制,丰富学生奖励的类型、方式,搭建学生成长进步的平台 。鼓励各区和学校因地制宜,引导学生争先创优,使学生在各个方面的优秀表现都能得到鼓励 。适用阶段《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出现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北京市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酌情给予不同处分 。《办法》同时给出了处分类型及适用範围: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对高中阶段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对八周岁以下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可以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 。其中,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此外,高中学生如果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等六种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办法》要求,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 。涉及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报学校所在区教委备案 。其他处分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报学校领导同意 。亮点《办法》严格规範了学生处分程式,要求学校处分学生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作出三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处分类型、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的申诉途径和行使期限及其他必要内容 。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于有较大争议或存在疑点的,学校应进一步核实和调查 。对于陈述和申辩的学生,不得对其加重处罚,陈述中发现又有其他违纪行为的除外 。同时,学生处分的公布方式和範围,应遵循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学生的身心特点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受处分期间,学校不得对受处分学生随意停课,不得歧视受处分学生,不得强迫受处分学生转学和退学 。严禁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和孤立学生 。此外,学校对受处分的学生应加强考察和教育 。对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的学生,可撤销处分,并在处分公布範围内予以公布 。撤销处分的时间一般在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三个月后,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半年后 。撤销处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师生评议,由班主任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 。撤销处分的许可权与作出处分的许可权相同 。处分撤销时,可从学生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 。变化变化1:限制最严重处分类型的适用现行《北京市中国小奖励和处分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局1991年印发,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历经二十多年,该档案许多条款已经不适应首都教育发展形势,属于需要修订的行政规範性档案 。奖励方面,删除了一些具体奖励和学生集体奖励的条件和办法,仅对学生奖励做出原则性指导,倡导各区和学校积极探索科学、多元的学生评价机制,丰富奖励方式 。处分方面,《办法》明确了处分的种类以及在义务教育阶段及非义务教育阶段不同的适用类型 。“其中特别明确了开除学籍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规範这种最严重的处分类型的适用 。”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除此之外,《办法》对处分的实施程式、撤销程式及认定主体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规範了处分程式,包括做出处分的主体、决定程式、备案程式以及处分决定书的送达等 。变化2:学校须建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新增了学生申诉部分,规定“学校应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应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 。”学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申诉进行複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複查决定,送达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如果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複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複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属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所属区教委应当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学生申诉答覆意见书 。“这是全面推进中国小依法治校工作的要求,”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增加了被处分学生的权利救济类型和途径,包括处分作出前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送达决定书之后的申诉权,明确了学校和区教委受理申诉的职责等 。特别提出学校应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应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