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吉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吉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2012年9月18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基本介绍中文名:吉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12.11.17
实施时间:2012.12.30
第二章 筹资筹劳範围、对象、标準和程式第九条 筹资筹劳的範围包括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建养村屯道路、农村环境和土地整治项目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第十条 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兴建的由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可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範围 。第十一条 由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弥补企业亏损以及村务管理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纳入筹资筹劳的範围 。第十二条 筹资的对象为户籍所在村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筹劳的对象为户籍所在村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 。男性劳动力年龄是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劳动力年龄是18周岁至50周岁 。第十三条 五保户、现役军人免除筹资筹劳义务;退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免除筹劳义务 。第十四条 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义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资;对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村民申请减免筹资筹劳的,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减免,并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筹资筹劳原则上不得超过省政府规定的限额 。筹资筹劳的具体分摊办法应尊重村民意愿,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筹劳应当按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劳动量 。村民自愿多出劳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但不得超过筹劳上限的20% 。第十七条 筹资筹劳项目属全体村民受益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属屯组受益的,由屯组十分之一以上的农户提出;属部分村民受益的,由受益户十分之一以上的农户提出 。第十八条 全体村民受益的项目,应当由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会议,并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 。屯组受益的项目,应当由本屯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者本屯组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会议,并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 。部分村民受益的项目,由每个受益户出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经到会人员全体同意 。第十九条 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表决通过的以资代劳、筹资筹劳减免等情况的方案,应当在本村(组)内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二十条 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提出,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核算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第三章 筹资筹劳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筹资筹劳项目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複审 。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起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覆;对不符合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二条 依法收取筹资款和安排劳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省农民负担监督卡上进行登记,并向出资、出劳者出具筹资收据和出工证明 。第二十三条 筹劳一般应当安排在农闲期间,出工不得用于村级公务和跨村使用 。不需村民投工或者村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 。第二十四条 筹劳应当以出劳为主,不得强制村民以资代劳 。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以资代劳 。第二十五条 以资代劳工价标準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农民劳均日纯收入水平 。具体标準,每年年初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 。以资代劳人数超过受益劳动力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禁止全部以资代劳 。以资代劳资金应当在使用劳务前交纳,由村民委员会代为收取 。以资代劳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支付代劳者的劳动报酬,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民出资、出劳情况及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对村民出资、出劳及使用情况的全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 筹资筹劳资金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按工程进度分期拨付,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支出实行报账核销制 。筹劳实行工票管理和预、决算制度,由村民委员会登记造册后,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共同对筹资筹劳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验收的项目,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通过筹资筹劳兴办公益事业所形成的资产,归议事主体共同所有 。第三十条 政府对由村民筹资筹劳兴办的村内集体生产、生活性公益事业,可採取项目补助、筹补结合、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对筹资筹劳财政奖补扶持的项目,具体规程、奖补比例、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 。农村审计机构应当依法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村民筹资筹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强行筹资或者强行以资代劳的,责令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对强制出劳的,责令其按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準付给村民相应的报酬;违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交村民会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者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违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交村民会议处理:(一)弄虚作假、违反议事程式、擅自立项的;(二)筹资筹劳超出上限或者审批标準的;(三)以检查、评比、考核、达标等形式要求村民出资出劳的; (四)超出规定範围使用资金和劳务的;(五)平调、截留、挪用所筹资金、以资代劳金或者改变筹资用途的;(六)所筹资金和劳务不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不出具收据和工票,不张榜公布的 。第三十五条 村民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筹资筹劳义务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改正,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需要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筹资筹劳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製的标準文本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国有农场及农场职工兴办筹资筹劳公益事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30日起施行 。1995年3月省政府发布的《吉林省农民承担劳务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2002年省政府发布的《吉林省村级範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02]42号)同时废止 。地方规章(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