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 二 )


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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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人的约束作用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这一时间即是投标有效期 。如果超出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人不对其投标的法律后果承担任何义务 。所以.投标保证金只是在一个明确的期限内保持有效.从而可以防止招标人无限期地延长定标时间,影响投标人的经营决策和合理调配自己的资源 。从一个侧面反映和考察投标人的实力投标保证金採用现金、支票、汇票等形式,实际上是对投标人流动资金的直接考验 。投标保证金採用银行保函的形式.银行在出具投标保函之前一般都要对投标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信誉欠佳或资不抵债的投标人很难从银行获得经济担保 。由于银行一般都对投标人进行动态的资信评价.掌握着大量投标人的资信信息,因此,投标人能否获得银行保函,能够获得多大额度的银行保函,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投标人的实力 。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是以递交投标档案的截止时间为起点,以招标档案中规定的时间为终点的一段时间 。在这段时间内,投标人必须对其递交的投标档案负责,受其约束 。而在投标有效期开始生效之前(即递交投标档案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投标、对投标档案进行补充修改,甚至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档案;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后,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中标通知而不受任何约束或惩罚 。
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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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投标会议1如果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在招标档案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无法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契约,则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档案,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后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本身也有一个有效期的问题.如银行一般都会在投标保函中明确该保函在什幺时间内保持有效,当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必须大于等于投标有效期 。2011年的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了招标人在招标档案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没收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a)根据规定签订契约;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b)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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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中标的单位建设方应退回投标保证金根据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买方与中标人签订契约后5日内退还 。但是,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招标档案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1)根据投标人按规定签订契约或按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2)根据招标档案规定未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採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递交时间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应开标前以有效形式递交保证金,开标前的时间很充裕,从知晓採购信息开始,一般到採购截止日都会有一段时间,招标採购为20天以后,竞争性谈判、询价採购、单一来源几种採购方式,从採购公告发布之日到採购当天也会有一个时间段 。所以对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时间要求只能是截止到开标时间截止前的时点 。其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就是为了使政府採购规範化管理,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政府採购的投标成本 。供应商现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风险,只能靠招标採购机构的前期服务来解决,召开现场答疑会作为工作重点进行提醒,购买招标档案时提醒,进行现场或电话谘询等等 。缴纳形式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哪一种更安全可靠、简便易行呢?《办法》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採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 。”我们对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逐一分析,现金,是我们经济交往中常用的交易方式,但是作为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有很多弊端 。退还《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契约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档案、招标档案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档案、招标档案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档案、招标档案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契约,契约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档案和中标人的投标档案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契约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定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契约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利息归属投标保证金无论退还的多幺及时,有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帐上,总会产生一定的利息,一些工程项目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协定供货的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要存放在採购单位的帐上整整一个协定期(一般为1年不等)由此也会产生相当的利息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这些利息收入应当返还给投标方 。具体实施在政府採购活动中,招标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投标保证金条款,而且该条款也成为供应商参与政府採购的资格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档案如果没有对採购档案中的投标保证金条款进行回响,必将导致投标无效 。投标保证金收取是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正常有序,以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潜在投标手段,对供应商有一定的约束力,但绝对不是主要约束力,对中标后毁约或投标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的处罚,其实有更严厉的制裁手段,如18号令所规定的“列入黑名单,取消1~3年的政府採购参与权”,这是投标保证金所不具有的制约力度 。管理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让招标採购单位“摸着石头过河”,没有统一、严谨的模式可供参考 。而停留于规章这一法律效力层面上的档案,由于描述得过于模糊,缺乏实用及执行效力,则显得投标保证金的法理深度不够厚重,无法可依 。因此要从规範採购程式,约束採购行为的角度,儘快对投标保证金提交的程式、数额、时限、支付及返还方式、接收人、管理人、相关责任追究罚则等方面加强统一的法律规範,要增强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效力,让招标人和投标人有法可依,有据可凭,有章可循,使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规範化的轨道,有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就要儘快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