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捲菸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採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捲菸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採集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介绍中文名:关于捲菸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採集有关问题的通知
性质:政府通知
相关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阶段:2012年6月1日起
概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画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实施《捲菸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採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 , 以下简称26号令)有关规定 , 确保捲菸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价格信息)採集工作顺利进行 ,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详细内容一、价格信息採集上传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运行:第一阶段为2012年5月31日以前 , 为试运行期 。第二阶段自2012年6月1日起 , 为正式运行期 。(一)第一阶段价格信息上传工作通过税务总局可控FTP方式实现 。据国家菸草专卖局反映 , 现阶段 , 捲菸批发企业消费税纳税人对于残损、罚没等特殊类型捲菸无法按照26号令第五条规定 , 填报《捲菸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明细清单)中所有明细项目 , 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 , 经研究 , 在试运行期间 , 对于纳税人填报的明细清单中 , “捲菸类型”项为“罚没捲菸”和“其他”的捲菸允许只填写合计数 , 无需提供明细项对应内容 , 试运行期结束后 , 纳税人应严格按照26号令有关规定填报 。对于明细清单中“捲菸类型”项为“国产捲菸”和“进口捲菸”的部分 , 仍应严格执行档案规定 。在试运行期间 ,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26号令有关规定 , 在指定时间内 , 将纳税人报送的明细清单电子数据档案上传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画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 。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应将本省全部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 , 通过税务总局可控FTP上传至“可控FTP:\\100.16.92.60\center\货物劳务税司\消费税处\捲菸\核价信息”对应省份项下 。电子档案数据格式及接收和上传要求详见附属档案1 。(二)第二阶段价格信息上传工作 , 通过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体和综合徵管软体实现 。其“捲菸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採集”功能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二、现将捲菸生产和批发企业名单(见附属档案2)下发给你们 , 如名单中的任何一项信息发生变更的 , 请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在信息变更当月 , 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上传至“可控FTP:\\100.16.92.60\center\货物劳务税司\消费税处\捲菸\企业信息变更”对应省份项下 。附属档案:1.接收电子数据档案说明.doc?2.全国捲菸生产企业名单.xls?3.全国捲菸批发企业名单.xls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