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基本介绍中文名: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
公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7月30日条列内容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15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採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应当协助和督促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二)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三)对女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四)执行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範围的规定,书面告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範围的岗位;(五)採取相应措施保护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六)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契约或者聘用契约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契约或者聘用契约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契约、聘用契约 。劳动契约或者聘用契约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契约或者聘用契约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定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七条 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契约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可以集中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如实告知其检查结果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三十元的卫生费 。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三)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第十二条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可以按照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範围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二)经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三)需要休息的,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证明,準予休息;(四)对怀孕三个月以内和七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一小时以上工间休息;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五)不得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九十八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晚育或者产假期间採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计画生育条例规定的假期 。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十五日;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三十日;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四十二日;满七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九十八日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一)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三)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七条 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採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难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九条 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着,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 。第二十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準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準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七个月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二的标準,一次性发给营养补助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準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因计画生育实施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记入社会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在处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契约,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契约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月30日,《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在全国率先提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保护,并将“卫生福利”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它的实施,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劳动契约中应当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契约或者聘用契约时,应当书面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契约或者聘用契约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契约、聘用契约 。劳动契约或者聘用契约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契约或者聘用契约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定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享受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保护《条例》规定,经本人提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保护,包括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合适工作;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应当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给予以下劳动保护: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经本人申请,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需要休息的,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证明,準予休息;对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天给予1小时工间休息;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不得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于女职工享受的产假,《条例》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或者产假期间採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计画生育条例规定的假期 。同时,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满7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98天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女职工可享受哺乳期的保护,具体是这样的: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採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困难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条例》还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着,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合适的劳动岗位 。女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準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準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的标準,一次性发给营养补助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準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因计画生育实施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与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卫生费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 。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检查,可以集中安排乳腺癌、宫颈癌等专项检查;应当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如实告知其检查结果 。相关报导10月1日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省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且走在全国立法前列 。8月28日,山西省人大召开《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针对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保障、具体操作细则等内容进行解读 。“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对生育或妊娠满七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2%的标準,一次性发放营养补助”……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邬敬文介绍,全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条例》规定,其对女职工的保护可说是最基本的保护,所需费用非常少,有些措施甚至都不会直接增加企业的经济支出,比如“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企业对女职工的保护,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加知名度,还能增强女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不会增加中小微企业的负担 。《条例》对女职工有很多保护措施,也对用人单位提出更多要求 。比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採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标誌着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将被作为衡量单位信用的重要指标,实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这对提高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意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只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保护作了规定,山西在制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时,在大量的调研中发现,女性对更年期的被保护欲望更加强烈 。在此基础上,我省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劳动保护的範围 。《条例》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徵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着,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 。此外,我省在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中,也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 。比如经期保护,规定女职工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可给与一至二日的休息;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条例》中规定,“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并且延长哺乳期,规定“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还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哺乳室等设施,以保护女职工哺乳期的合法权益 。新闻发布会8月28日,《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太原召开,该《条例》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惠及全省240多万女职工 。《条例》共29条,在四个方面凸显了我省地方特色:适用範围的规定更加準确,体现时代特点,实现全面覆盖;女职工劳动保护执法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更加具体、可操作;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公平,保护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政府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及处罚的责任进一步明确 。其中,《条例》规定女职工享受(经、孕、产、哺乳、更年)“五期”保护 。并对由此产生的休假时间、休息情形、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在数量、程式等方面作出具体阐述 。同时还明确了用人单位为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三十元的卫生费、一年至少一次妇科检查、“两癌”专项检查、2%的一次性营养补助、职业健康检查 。“《条例》有这幺多具体的、数字性的规定,可以说是给女职工的福利多多,那幺,如何保障《条例》能够贯彻落实好,让这些福利真正落地呢?”在新闻发布会中还设定了采访人员提问环节,其中,怎样才能让女职工能够享受到这些福利,成为现场采访人员们最为关心的问题 。“我们将从三方面来保障《条例》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社厅副厅长张其光表示,他们将从积极宣传、完善配套措施、依法监督检查等方面入手,推动政策落地 。具体来说,积极宣传就是要让用人单位知道《条例》中有哪些规定,还要让女职工们了解自己应该享有哪些福利,从而让用人单位依法执行,女职工也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完善配套方面则要继续把《条例》中的规定进行分解量化,落到实处;依法监督检查更为重要,省人社厅将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完善执法,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行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