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试行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2月26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基本介绍中文名: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实施时间:2018年1月1日
办法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属档案: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2月26日办法全文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方式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记录实行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方式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财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繫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的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章 信用积分第五条 税务机关依託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採集信用指标信息,由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见附属档案)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对採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计算处理,自动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 。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由国家税务总局建设和部署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另行发布 。第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信用、委託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人员信用等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等 。第七条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依託金税三期套用系统,从以下渠道採集信用信息:(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报送的信息;(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为评价周期内的累计积分,按月公告,下一个评价周期重新积分 。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基础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当前纳税信用得分,以后每个评价周期的基础分为该机构上一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百分製得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参加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第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基础分按照70分计算 。第三章 信用等级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画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準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纳入信用等级评价範围 。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自产生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英文名称为Tax Service Credit,缩写为TSC)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五级,分别是TSC5级、TSC4级、TSC3级、TSC2级和TSC1级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满分为500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标準如下:(一)TSC5级为信用积分400分以上的;(二)TSC4级为信用积分300分以上不满400分的;(三)TSC3级为信用积分200分以上不满300分的;(四)TSC2级为信用积分100分以上不满200分的;(五)TSC1级为信用积分不满100分的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的,根据处理结果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进行积分扣减和降低信用等级 。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的,根据处理结果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进行积分扣减和执业负面记录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分类处理 。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期限为2年,到期自动解除 。税务机关在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前,应当依法对其行为是否确属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无异议的,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当事人有异议且提出申辩理由、证据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覆核后予以确定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告查询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入口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下列信息:(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二)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入口网站、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第十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覆核 。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提交至省税务机关,由省税务机关组织覆核 。省税务机关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覆核工作,并将覆核结果逐级传递至受理覆核申请的税务机关,由受理覆核申请的税务机关告知申请人 。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的覆核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式,保障申请人正当权益 。第五章 结果运用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与纳税服务、税收风险管理联动机制,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影响其自身的纳税信用 。第十七条 对达到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採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对其所代理的纳税人发票可以按照更高的纳税信用级别管理;(二)依託信息化平台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三)在税务机关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对达到TSC4级、TSC3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辅导,并视信用积分变化,选择性地提供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为TSC2级、TSC1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採取以下措施:(一)实行分类管理,对其代理的纳税人税务事项予以重点关注;(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三)向其委託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推送风险提示;(四)涉税专业服务协定信息採集,必须由委託人、受託人双方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第二十条 对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税务机关採取以下措施:(一)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二)向其委託方纳税人、委託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三)不予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各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解读主要内容《信用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信用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的定义、职责分工、联合激励和惩戒等内容 。第二章《信用积分》明确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积分,同时明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的分类、範围、来源和採集渠道,确定积分标準、评价周期和跨区域经营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地 。第三章《信用等级》明确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根据信用积分情况进行信用等级评价,规定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範围、分档标準、有效期,同时规定税务机关进行信用等级调整的情形和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情形 。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告查询》明确信用信息披露的内容、渠道、查询範围和覆核制度 。第五章《结果运用》明确税务机关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状况採取的分类服务和监管措施 。第六章《附则》明确《信用办法》的施行时间 。条款说明(一)什幺是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信用办法》第二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二)关于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信用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三)关于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周期《信用办法》第八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关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信用办法》第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画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準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纳入信用等级评价範围 。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自产生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五)关于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信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分类处理 。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期限为2年,到期自动解除 。税务机关在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前,应当依法对其行为是否确属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无异议的,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当事人有异议且提出申辩理由、证据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覆核后予以确定 。(六)关于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的查询範围《信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七)关于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的覆核制度《信用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覆核 。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提交至省税务机关,由省税务机关组织覆核 。省税务机关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覆核工作,并将覆核结果逐级传递至受理覆核申请的税务机关,由受理覆核申请的税务机关告知申请人 。附属档案说明根据《信用办法》第六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共包括9项,分别为:上一评价周期信用情况、委託人纳税信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人员信用 。满分为500分,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性程度分配相应分值 。部分指标使用“相对值”“人均值”“变动值”作为积分标準,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另行发布,发布后启动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