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资本化


利息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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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资本化【利息资本化】利息资本化(capitalization of interests) 将借款利息支出确认为一项资产 。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 , 亦是利息资本化的範围 。
基本介绍中文名:利息资本化
外文名:Interest,capitalized
解释:借款利息支出确认为一项资产
学科:经济学
综述利息的资本化在会计準则和税法中有着不同的规定 , 因而产生不同的资本化利息 , 实践中 , 存在着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相混淆、相代替的情况 , 影响了会计信息的準确性和所得税的正确计算 , 我们必须分清二者间的差异 。它们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借款的範围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範围界定(一)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範围新準则第4条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 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与原借款费用準则不同的是 , 新準则纳入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不仅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 , 而且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 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 , 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製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器设备等 。这类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 , 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 。(二)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借款範围新準则中应予资本化的借款範围既包括专门借款 , 也包括一般借款 。专门借款 , 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人的款项 。一般借款则是指除专门借款之外的借款 。对于一般借款 , 只有在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时 , 才应将与该部分一般借款相关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否则 , 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而在原準则中 , 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仅为专门借款 。(三)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範围仅限于自资本化开始至资本化停止这一期间 , 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点是同时满足开始资本化的三个条件(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时 , 终点是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 。资本化时间会计制度规定只有在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时 , 利息才能开始资本化: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而税法规定的利息开始资本化时间则为借款发生日 。会计制度规定 ,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 , 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所购建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 可按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2)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契约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 , 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契约要求不相符的地方 , 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4)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运行 , 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 , 或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 , 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利息计算会计準则规定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应与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上的支出挂鈎(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不必与资本支出相挂鈎) 。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 , 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月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月数)资本化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但税法规定计算的资本化利息为借款开始日至资产交付使用日之间整个时期的实际利息发生数 。差异处理由于税法与会计準则对资本化利息的本金、时间上规定的差异产生了资本化利息差额 , 同时也产生了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或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 涉及的账务处理比较複杂 , 这里以固定资产折旧为例说明 。某企业年初借入资金建造固定资产 , 年底交付使用 , 按会计制度规定应资本化的利息为20万元 , 而按税法规定应为30万元 , 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 , 则当年计算所得税时企业应作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