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标会

竞标会【竞标会】一般当有投标名额时,招标商会给你具体的投标要求,至于是否能中标就看你的综合“素质”以及价格了(最低价不一定就是中标价) 。
基本介绍中文名:竞标会
外文名:Bidding meeting
準备工作:投标
实质:竞标
特点:不存在隶属关係
招标竞标程式1、招标竞标时间2、地点3、现场程式:(1)广告部主任宣布竞标规则;(2)招标主持人主持招标竞标;(3)中心领导宣布结果;(4)公证处宣读公证词 。招标投标法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档案中如实载明 。招标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画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画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託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档案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託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具备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档案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不得存在隶属利益关係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係或者其他利益关係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託的範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採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路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档案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採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档案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档案 。招标档案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準、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準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契约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规定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準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档案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档案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档案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档案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档案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档案要求提交投标档案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档案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档案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档案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档案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投标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回响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档案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档案的要求编制投标档案 。投标档案应当对招标档案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回响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档案要求提交投标档案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档案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档案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档案要求提交投标档案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档案,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档案要求提交投标档案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档案,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档案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档案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档案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共同投标协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定,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定连同投标档案一併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契约,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