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皇律


开皇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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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律【开皇律】《开皇律》是隋代第一部法典,也是世界上的第一部国家宪法 。隋文帝开皇元年(公元581年)命高熲等撰定新律,同年颁布,是为《开皇律》 。开皇三年又命苏威、牛弘等重修,删繁就简,成12篇,即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廄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共500条 。“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隋书·刑法志》) 。原文已失传 。《开皇律》废除前代的鞭刑及^枭首、辕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并定“八议”,还将北齐时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大罪,规定在《名例》篇中,对后世法律影响很大 。
基本介绍中文名:开皇律
时期:隋朝
开皇律简介《读通鉴论》这样赞评道:“古肉刑之不复用,汉文之仁也 。然汉之刑,多为之制,故五胡以来,兽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惨 。至于拓跋、宇文、高氏之世,定死刑以五:曰磬、绞、斩、枭、磔,又有门房之诛焉,皆汉法之不定启之也 。政为隋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绞、曰斩,改鞭为杖,改杖为笞,非谋反大逆无族刑,垂至于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 。”制定背景及过程隋文帝于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针对北周刑法繁杂苛酷的情况(史称“内外恐怖,人不自安”),即命高熲、郑译、杨素、常明、韩濬、李谔、柳雄亮、裴政等人,于北魏、北周旧律的基础上改定新律 。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又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每年断狱,犹至万数”的原因,特敕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的原则,修改《新律》,主旨在于“权衡轻重,务求平允,废除酷刑,疏而不失”,完成了历史上着名的《开皇律》 。内容和立法成就其篇目与基本内容,以北齐律为蓝本,所谓“多采后齐之制”,其立法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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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律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开皇律》总计十二篇、五百条,其篇目是: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廄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其中名例制罪名和量刑的通例;卫禁是保护皇帝和国家安全;职制是官员的设定、选任等方面内容;户婚是关于户籍、赋税、家庭和婚姻的法律;廄库是养护公、私牲畜的规定;擅兴是擅权与兴兵,保护皇帝对军队的绝对控制权;贼盗是指包括十恶在内的犯罪以及杀人罪;斗讼包含了斗殴和诉讼;诈伪是关于对欺诈和伪造的律条;杂律是不适合其他篇目的内容;捕亡上有关追捕逃犯逃兵等方面的内容;断狱是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方面的内容 。这种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律,但又对北齐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1 是修改了北齐律的部分篇名,将“禁卫律”改为“卫禁律”,“婚户律”改为“户婚律”,“违制律”改为“职制律”,“廄牧律”改为“廄库律”,突出了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对象;2 是删降“毁损律”,把“捕断律”分为“捕亡”和“断狱”二篇,并置于律典的最后部分,使程式法与实体法有所区别;3 是按照封建统治的需要,对涉及实体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 。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十二篇标誌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和成熟 。这种十二篇的体例,后来被唐律所沿用 。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隋朝的刑罚制度在整箇中国刑罚制度发展史上可谓简明宽平,具体表现在:1 与《新律》相比,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罪一千余条 。比《北齐律》的条数又减少近一半;2 死刑种类只留斩、绞两种,废除了至北齐后期仍然存在的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下头悬挂在旗桿上示众)等死刑种类;3 进一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如宫刑(破坏生殖器)、鞭刑等,改以笞、杖、徒、流、死五刑为基本的刑罚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