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修正)【修正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
基本介绍中文名: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修正)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1999.09.18
实施时间:1999.09.18
现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采访人员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