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係


涉外民事关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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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係【涉外民事关係】涉外民事关係,是指:在民事关係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係 。
基本介绍中文名:涉外民事关係
外文名:foreign civil relation
作用:合理涉解决外民事争议等
民事主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等
相关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术语含义涉外因素包括两层含义,有三个判断标準,分别是:两层含义:(1)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主权国家内部有独立法律体系的法域 。三个标準:(1)主体:凡民事关係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2)民事关係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产生的;(3)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係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係 。在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係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法律关係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係、国际破产关係、国际信託关係、发生在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係、国际智慧财产权关係、国际婚姻家庭关係、国际财产关係以及国际劳动关係等等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係法律适用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係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係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係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係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係有最密切联繫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係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係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係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係有最密切联繫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係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係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係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係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係,适用代理关係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定选择委託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定选择信託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託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託关係发生地法律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定选择仲裁协定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繫的国籍国法律 。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婚姻家庭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係,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係,当事人可以协定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係,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协定离婚,当事人可以协定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係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九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第四章继 承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五章物 权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定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定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繫的法律 。第四十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第六章债 权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定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契约特徵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契约有最密切联繫的法律 。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契约,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第四十三条劳动契约,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定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定 。第四十五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条通过网路或者採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四十七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定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髮生地法律 。第七章智慧财产权第四十八条智慧财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协定选择智慧财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智慧财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定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八章附 则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