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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财产权冲突法论【智慧财产权冲突法论】《智慧财产权冲突法论》是2011年1月1日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杨长海 。本书介绍了智慧财产权冲突法制度的建构与发展、智慧财产权冲突法基本理论等内容 。
基本介绍书名:智慧财产权冲突法论
作者:杨长海 着
ISBN:9787561536759
类别:法律 > 民法
页数:379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01-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内容简介智慧财产权国际化为跨国智慧财产权民商事法律关係奠定了制度基础 。但智慧财产权国际公约本身不可避免的缺陷性决定智慧财产权的跨国实施问题迭出 。特别是由于现代资讯技术的不断发展,跨国智慧财产权案件的数量不断上升,给各国理论界与实务界提出挑战,呼唤人们寻找解决问题的制度方法 。杨长海编着的《智慧财产权冲突法论》试从理论与实证的层面对智慧财产权冲突法若干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係的冲突法制度如何在智慧财产权领域特别是在网路技术如此发达的国际环境下智慧财产权的国际实施中发挥作用 。《智慧财产权冲突法论》由导论、总论、分论和尾论四大部分组成 。其中正文共有四章 。第一章:智慧财产权冲突法基本理论 。TRIPS协定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智慧财产权的“私权”性质,为智慧财产权冲突法提供了理论前提 。冲突法所要解决的问题起因于法律制度的地域性,因此,智慧财产权地域性不能成为冲突法方法在智慧财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发挥作用的根本性障碍 。反而,一?承认和尊重作为立法管辖权表现形式的他国智慧财产权法在该他国域内的规範效力构成国际司法合作的主要前提 。这是智慧财产权冲突法得以建立的理论基础 。以《巴黎公约》为代表的智慧财产权国际公约体系所推动的智慧财产权的国际协调过程,为智慧财产权冲突法的产生提供了一个历史契机 。然则,智慧财产权国际公约体系不但没有消除智慧财产权的地域性,反而肯定并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智慧财产权的地域性,智慧财产权冲突法从此便有了制度上的依据 。全球化条件下智慧财产权的地域性从根本上讲取决于智慧财产权政策内国自治权,这是智慧财产权冲突法的制度保障 。仅诉诸实体的?际公法手段保护智慧财产权,其结果必然导致国际参与者要幺单纯获利要幺单纯付出代价的结果 。作为一种能容纳内国制度分歧的制度,冲突法可实现智慧财产权法律多样化的目的 。第二章:智慧财产权冲突法制度的建构与发展 。在发达且频繁的国际经贸交往情形下,加强智慧财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世界已进入了高科技资讯时代 。与录音技术开发而伴生的是越来越多的智慧财产权“海盗”行为,传统智慧财产权跨国诉讼模式已经很难适应智慧财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形势 。变革传统制度的要?集中到一点,就是扩大法院在涉外智慧财产权领域的管辖权 。这种变革的趋势首先体现在英、美、法、德、荷等国家晚近的一些典型判例上 。智慧财产权冲突法的实证还表现在一些内国法院纷纷适用外国的智慧财产权法 。以数位化网路技术为代表的现代资讯手段给智慧财产权跨国保护带来真正的挑战 。然而,新的语境下突破传统智慧财产权诉讼制度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法律适用上地域性原则的异化与保护国法适用範围不确定性、平行诉讼所引发的当事人选购法院以及过度管辖所带来的司法效率低下 。新的问题挑战国际社会的智慧 。无论从欧洲布鲁塞尔?约体系到海牙《管辖权与外国判决公约草案》的筹划,还是美国ALI原则的通过,国际社会应对智慧财产权冲突法新问题的步伐从未停止过 。第三章:智慧财产权冲突法分论之法院管辖权 。本章分节讨论智慧财产权产生与效力、智慧财产权所有权、智慧财产权侵权、智慧财产权契约的国际意义上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由于授予智慧财产权被认为是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表现,因此,赋予需注册的权利的产生与效力问题以专属管辖权具有其合理性 。对于着作权等不需登记或存放的权利,国际实践一般将其排除在专属管辖範围之外 。至于诉讼中作为抗辩或反诉提出的智慧财产权的有效性问题,将有效性问题与本诉合併且由受理本诉法院审理,是司法效率的内在要求 。对于智慧财产权侵权、智慧财产权契约以及智慧财产权所有权纠纷,MPI建议案与ALI原则等国际立法纷纷突破专属管辖权而赋予不同种类智慧财产权纠纷以一般管辖权根据,反应了智慧财产权管辖问题上的国际趋势 。第四章:智慧财产权冲突法分论之法律适用 。本章内容涉及智慧财产权产生与效力、智慧财产权所有权、智慧财产权侵权、智慧财产权契约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地域性原则决定保护国法应作为智慧财产权产生与效力、智慧财产权侵权以及须?册智慧财产权所有权问题的基本法律适用规则 。然而,地域性方法由于有可能导致适用多个内国着作权法的结果,因而不能成为全球化语境下智慧财产权初始所有权7中突规範的理想原则 。ALI原则将起源国与作品创作时作者居所相连结具有启示意义 。在僱佣关係存续期间产生权利的所有权适宜由调整僱佣关係的法律调整 。另外,当智慧财产权侵权发生在全球性网际网路环境下,严守保护国法原则已变得不可能且不实际的时候,有必要创製保护国法例外条款 。最密切联繫原则是一个适宜的选择 。但地域性原则的重要性不应该被忘记或者低估,保护国法规则应作为例外规则的重要?正或安全阀条款 。至于国际智慧财产权契约,国际理论与实践都将其纳入一般民商事契约法律适用的範畴 。然而,智慧财产权契约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它与一国的公共政策有关联 。因此智慧财产权契约有效性的实质性要件与形式要件须接受有关国家在法律选择方面的适度限制 。·收起全部<<作者简介杨长海,男,1965年生,安徽安庆人,法学博士,现为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1988—1990年就读于安徽教育学院,获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学位2001—2004年就读于四川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2006—2009年就读于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师从我国着名国际经济法专家、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徐崇利教授,获法学博士学位 。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曾在《电子智慧财产权》、《科技与法律》、《前沿》、《理论探讨》等学术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论文20余篇 。·查看全部>>目录总序内容摘要ABSTRACT缩略语表导论一、本书选题的缘起及研究现状二、选题的价值、意义与研究创新三、指导思想与研究方法四、研究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五、两个名词解释总论第一章 智慧财产权冲突法基本理论第一节 智慧财产权与冲突法连结的理论基础一、智慧财产权私权论二、地域性原则与智慧财产权冲突法第二节 智慧财产权与冲突法连结的制度基础一、智慧财产权国际化:智慧财产权与冲突法的连结点二、智慧财产权国际化:智慧财产权冲突法的制度空间三、全球化条件下智慧财产权政策内国自治权的制度保障第三节 智慧财产权冲突法的作用一、对传统保护智慧财产权之国际公法作用的反思二、智慧财产权的跨国实施与冲突法作用三、关于智慧财产权国际公约中的冲突法条款第二章 智慧财产权冲突法制度的建构?发展第一节 智慧财产权冲突法的实证分析一、专属管辖权的突破二、适用外国法 第二节 网际网路语境下智慧财产权跨国实施面临的挑战及其策略走向一、网际网路语境下传统智慧财产权实施制度面临的空前挑战二、网际网路语境下智慧财产权跨国实施之策略走向第三节 网际网路语境下智慧财产权冲突法面临的新问题一、选购法院与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权益问题二、过度管辖与司法效率问题三、法律适用:地域性方法的异化与保护国法的适用範围问题第四节 应对智慧财产权冲突法问题的国际探索与努力一、概论二、布鲁塞尔公约体系三、海牙国?私法会议四、WIPO与智慧财产权冲突法五、美国ALI与《智慧财产权原则》六、欧洲MPI与《智慧财产权建议案》七、小结分论第三章 智慧财产权冲突法分论之一:法院管辖权第一节 智慧财产权产生与效力的法院管辖权一、智慧财产权产生、效力与管辖权冲突二、关于智慧财产权国际公约中特别“管辖权条款”三、有关智慧财产权产生与效力法院管辖权的理论与制度第二节 智慧财产权侵权的法院管辖权一、背景问题:国际智慧财产权侵权与管辖权冲突二、专属管辖VS非专属管辖:智慧财产权侵权管辖一般理论与内国实践三、意思自治VS反意思自治:智慧财产权侵权与协定管辖四、智慧财产权侵权管辖特别问题:临时措施与多被告案件第三节 智慧财产权契约的法院管辖权一、概述:智慧财产权契约与管辖权冲突二、智慧财产权契约:特别管辖与普通管辖三、智慧财产权契约协定管辖第四节 智慧财产权所有权的法院管辖权一、跨国智慧财产权所有权纠纷二、智慧财产权所有权跨国诉讼管辖权冲突三、智慧财产权所有权跨国诉讼管辖冲突的解决第五节 本章小结及对我国的立法建议一、本章小结二、对我国的立法建议第四章 智慧财产权冲突法分论之二:法律适用第一节 智慧财产权产生、效力、範围、终止的法律适用一、一般财产的法律适用方法:戴西、莫里斯方法的异议二、作为特殊财产的智慧财产权冲突规则的决定因素三、智慧财产权产生、效力、範围、期限及可转让性的法律适用规则第二节 智慧财产权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一、专利与商标等需要注册的智慧财产权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二、着作权等无须注册权利所有权的法律适用第三节 智慧财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一、智慧财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二、网际网路智慧财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三、一般结论第四节 智慧财产权契约的法律适用一、智慧财产权契约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辨析二、一般契约法律适用原理在智慧财产权契约上的运用三、智慧财产权契约法律适用的限制第五节 本章小结及对我国的立法建议一、本章小结 二、我国智慧财产权冲突规範的拟定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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